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25篇 |
免费 | 7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1篇 |
世界政治 | 11篇 |
法律 | 145篇 |
中国共产党 | 5篇 |
中国政治 | 23篇 |
政治理论 | 3篇 |
综合类 | 44篇 |
出版年
2023年 | 7篇 |
2022年 | 5篇 |
2021年 | 4篇 |
2020年 | 9篇 |
2019年 | 8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4篇 |
2016年 | 4篇 |
2015年 | 3篇 |
2014年 | 11篇 |
2013年 | 11篇 |
2012年 | 17篇 |
2011年 | 15篇 |
2010年 | 12篇 |
2009年 | 16篇 |
2008年 | 21篇 |
2007年 | 11篇 |
2006年 | 13篇 |
2005年 | 12篇 |
2004年 | 9篇 |
2003年 | 6篇 |
2002年 | 8篇 |
2001年 | 5篇 |
2000年 | 14篇 |
1999年 | 3篇 |
1996年 | 2篇 |
1984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3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1.
传统表见代理设置时,没有考虑本人是否有过失。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条件和表见代理的成立理由也发生了变化,为了完善我国之表见代理制度,现代表见代理之适用,应该对本人是否有过失给予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112.
王贞椁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6):68-72
本文以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性质和价值取向的考察为切入点,阐释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表象形态,论证了表见代理的效果归属和相对人的选择权、撤销权、抗辩权及表见代理关系中的涉罪问题等诸理论,以期对民法典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3.
一、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民法是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在2000年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民法的分值大概在150分左右,2003年民法部分分值在60分~65分之间,虽然与以前相比分值下降,但仍占相当比例,另外对民法部分的掌握对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的理解都有非常大的帮助。而且大家在学习中,会感觉到民法部分的内容比较难,有些地方争议性很大,这也客观上使得考生认为司法考试中民法比较重要。如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风险移转时间、不动产买卖的效力、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等。二、2003年民法… 相似文献
114.
孙译军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2,4(6):25-27
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制定 ,虽然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过于笼统 ,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因此 ,学界提出应作限制性解释。本文从其构成要件入手 ,对此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5.
曹吴清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9(3):104-107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和“公共财物”一直是认定贪污犯罪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该罪与诈骗、盗窃等其他罪区别的关键点所在。本文就上海的一起贪污犯罪案件展开论述,试图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16.
本文对两大法系表见代理制度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文中着重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进行详细分析,剖析了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利弊,从而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此外还对表见代理的性质、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17.
王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3):106-116
关于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判断问题,德国、日本法有一种值得关注的重要思想,即可归责性与本人的代理权通知(代理资格证明)有关,而对代理权通知,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则。于是,在具体案件中,本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民法关于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评价标准。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也存在与《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类似的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但鲜有学者将表见代理的归责问题与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联系起来思考。 相似文献
118.
案名:戴某、曹某职务侵占罪案【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戴某案发前系北京市海淀区某电影城市场销售员,曾负责与定点印刷厂联系印制该电影城的兑换券并对外销售。曹某系戴某男友,为无业人员。 相似文献
119.
将客观说思维下的推定过错方法运用于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过错的认定,不仅使制度本身更符合现实,也使法官在个案中更接近于实体正义,又在顾全善意相对人举证困境的同时提高了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应当成为我国未来表见代理立法中值得考虑的路径之一。 相似文献
120.
方新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35-48
《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在文字表述、规范内容等方面与先前的立法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文字表述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术语的统一和精确化;规范内容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对《民法通则》不合理的条文进行拆解和删除,增加《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条文,对《民法通则》中的条文进行细化,从而增强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不足在于仍然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需要通过解释论予以补充和完善,这些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显名主义原则和例外及其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在解释论上需要协调;复代理的前提条件过于严格,需要扩张解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需要进行类型划分;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方法尚无定论,等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