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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主要国家均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此项制度。从形式上看 ,表见代理以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且具有“无授权之代理”类似表征为前提。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是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主观要件是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具有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但不符合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42.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其虽未涉及远过借、过失、可归责性等字样,但学界普遍认为其适用的是单一要件说理论。但这只是立法的选择,学界对于本人过错是否应成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争论仍在继续。学界上有三种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学说理论,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在肯定借鉴两种学说合理内涵的基础上分析折衷要件说的理论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法》第49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43.
蔡安娜 《法制与社会》2012,(14):251-252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和第66条1款已显见表见代理制度的端倪,但这两提哦啊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因被代理人由过错,而使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做了完整的规定,肯定了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44.
意思自治原则乃是民法的三大支柱之一,表见代理的主要问题则是涉及到了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虽未进行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却要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这点观之,表见代理的适用无疑应当慎之又慎。而表见代理的核心问题则是权利外观的认定问题,唯有明确了权利外观的内涵同外延,方能够实现表见代理的真正价值。  相似文献   
45.
表见代理为民法中的重要概念,表见授权则是表见代理的基础,本文从授权的角度对表见授权进行了专门探讨.  相似文献   
46.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具有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存在的事由,因而法律认定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须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47.
48.
浅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立法之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2001年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法院准确、及时审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同时,从全国法院审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日益增多"即是其中之一。这个问题的出现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不无关系。本文就第二十四条立法之不足发表些许看法,并试图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适用二十四条之困境的办法。  相似文献   
49.
本文认为出借房产证和个人身份证明,但不出具授权委托书,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承担借款合同责任;银行向借用人发放贷款超出了出借人的合理预期,出借人对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难谓过错,不应认定出借人与借用人共同侵权.银行不履行基本审查义务而违规发放贷款,理应自担其责,不应归责于房产证的出借人.行为人冒名抵押借款,违法,侵权,不应因贷款银行违规而得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0.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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