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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王振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1)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其独立性与专业性方面饱受质疑,因而现行行政复议改革的基本方向正是加强其独立性与专业性。需要注意的是,独立性和专业性都有双重性,独立性包含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的独立性,专业性包含法律业务和行政业务的专业性。美国的经验表明,加强办案人员独立性的重要意义不亚于加强办案机构的独立性,正式程序与简易程序并存是平衡公平与效率、独立性与专业性的务实选择。从美国州层面行政法官改革中集中使用和赋予行政法官最终裁决权的新趋势和经验可获得启示,赋予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管辖权和最终裁决权应当是改革的最终方向,但在条件成熟之前,初步决定与最终决定权相分离是较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22.
未竟的争鸣: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7,(1):156-169
在晚近三十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被仲裁地撤销的仲裁裁决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屡次出现。以Hilmarton案、Putrabali案等为代表,法国法院的实践最具代表性。这种司法态度持续地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裁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对此,从裁决撤销制度的意义以及《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解读出发,可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结合《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以及当代国际仲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于这一问题,宜采取积极的现实主义态度:回答应为肯定,操作则当谨慎。目前中国法院尚未面临相关类似案件。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即已表明,被执行人证明裁决存在已被仲裁地撤销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中国未来有必要明确:仲裁地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确立的国际通行标准撤销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才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否则,中国法院将保留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23.
张筱玮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3):7-9,18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与强制执行,这使得一项裁决在某一国家被撤销,却可能在其他国家获得承认与执行。通过理论及实践分析,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仲裁裁决有其合理性,但应以撤销理由的国际标准为条件。 相似文献
24.
依《纽约公约》第一条第1款规定,公约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外国裁决,也包括"仲裁裁决经中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即非内国裁决)。这就意味着地域标准并非《纽约公约》适用的唯一标准。被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国家有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本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视为外国裁决的裁量权,这是单一的"地域标准"的延伸补充。我国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解释,而如何正确理解"非内国裁决"以及如何设立裁量标准对于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5.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21,(2)
行政裁决制度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制度之一,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高效经济、专业性强等优势。实践中,我国行政裁决规则不完善,行政裁决范围不明确,裁决机关职权不明确,行政裁决程序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裁决机关在行政诉讼中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亦导致行政机关不愿履行行政裁决职能,使行政裁决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基于此,行政裁决地方立法中,应当坚持实体问题宜粗不宜细、程序问题宜细不宜粗的总原则,明确行政裁决范围,规范行政裁决机关职权,健全、细化行政裁决程序,在促进行政裁决工作开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行政机关在裁决中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2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未使用“动态解释法”来解释“不能”的含义,遂忽视了科技进步对岛礁客观能力的积极影响。裁决错误解读“自然形成”的通常意义及上下文,将“自然”条件延伸适用于岛礁的“维持”阶段,排除了外来技术作为“维持”的方法。裁决用《公约》文本找不到的材料推导出条约之目的,忽略“奖励”沿海国以科技发展实现对岛礁的最大化开发也是目的之一。裁决中“接近人类居住能力的界限”不采用人类最低居住标准,无视欠发达国家人民的居住状况,所谓“大规模人为改变”的条件也无法普遍适用。裁决无视任何具有岛屿的国家竭尽所能地运用科技改善岛屿居住条件、维护环境、防止侵蚀和淹没的事实。如此违反条约解释原则、背离现实及国家实践的裁决解释与适用,不具有良好的事实及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27.
【裁判要旨】本案通过指明行政裁决基础争议为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原本就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0条第2款关于行政裁决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无需另行立案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确权行政裁决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从实质化解争议角度出发,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形下,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判决确认给争议一方。 相似文献
28.
29.
司法解释细化了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但该制度在适用上依然存在可完善之处.本文在此就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适用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30.
张楠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4):110-115
仲裁的自治性、保密性和协议基础使仲裁相对于案外人封闭,而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的扩张及仲裁裁决的反射效力,会使仲裁案外人的法律利益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在仲裁程序之外为案外人的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在学者主张的多种救济制度中,仲裁第三人制度因缺乏正当的法理基础而不具有正当性,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不符合纠纷的实体性争议本质,只有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符合案外人争议的实质,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也能够为案外人权利提供完整的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