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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42.
为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法律文书改革疑难问题研究,近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法律文书改革专题研讨会在广东省湛江市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主办,广东省湛江市检察院承办。  相似文献   
143.
实践中对于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与预缴罚金的效力认定具有一定随意性。应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殊预防的核心本质,从预防目的入手建构罚金刑的适用与犯罪类型的衔接模式。具体的类型化过程应区分轻罪与重罪,在重罪中区分财产犯罪和其他贪利型犯罪。对于其他贪利型犯罪,应将之定义为在主观要素上具备“营利目的”“牟利目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所有目的”之一的犯罪。在不同犯罪类型中,对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和预缴罚金的效力认定存在着不同要求。在上述模式的具体适用中,应着重考虑效率价值对于预防目的的影响,对相关模式所指向的不同要求进行一定变通。  相似文献   
144.
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是进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等司法制度改革的理念要求。以司法实践中重罪案件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现状为视角,分析司法实践中问题的表现特征及产生原因。基于司法实践发展需要,宜从更新办案理念、转变重刑思想,注重矛盾化解、强化沟通协调,明确审查重点、提升研判能力,接受外部监督、加强请示汇报等方面进行改进,以期对重罪案件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作用发挥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5.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被追诉人的防御权利被克减,检察官主导作用得到强化,原本不均衡的诉讼结构进一步向控方倾斜。由此导致认罪认罚协商偏离了制度预设的“权力—权利”双向互动,成为检察官权力的单方行使和被追诉人的义务履行。“认罪认罚”权利的义务化使得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从而动摇了认罪案件定罪的公正性基础,引发无辜者被追诉的潜在风险。因此,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遵循权利化的改革逻辑,从平衡两造结构出发,增强被追诉人的权利防御和平等武装,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权、认罪认罚反悔权、上诉权和救济权,以及探索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46.
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和量刑情节的识别依据,决定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从宽依据是刑法而非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是一个新制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念,《刑法》应当补充规定。对比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的构成要素可以发现,认罪认罚包含坦白但与自首存在交叉,在此基础上,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可以认为认罪认罚是独立的量刑情节。当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坦白、自首情形时,对坦白不作重复评价,量刑时只需根据被追诉人“供述的罪行”范围作出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14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自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正义、保护被告人权益等积极效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案件的整体量刑相对较重,容易对已经认罪的被告人施加过重的刑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2022年H省共同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案件的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认罪从宽处罚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可供参考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8.
罗峰 《广东法学》2006,(5):78-79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人未成年的年龄,是正确适用该原则处理未成年犯的关键所在。此乃笔者经过办理一件二审刑案后获得的感知。该案的案情是:  相似文献   
149.
王志祥  融昊 《法学杂志》2020,(5):111-120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正式确立的,但《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此制度的具体规定又都是操作层面的。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并不能得以阐释。而依据我国《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则可以从形式逻辑、实质逻辑以及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予以充分证成。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系《刑法》中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认罪认罚本质上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在定罪层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自愿承认不法事实系其所为,即构成"认罪",而无需准确评价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准确识别具体罪名;在量刑层面,"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通过刑法立法的方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制度、坦白制度部分重叠地整合在一起,以避免"概念混同""重复评价"的错误倾向。  相似文献   
150.
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意见》采取的缩短庭审时间简化审方法并不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可行途径,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配套措施的保障,口供有可能以新的形式成为“证据之王”,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受到挑战,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可能被忽略。完善措施是:实行证据展示制度,让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让被害人有效参与简化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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