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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阶段的实践探索,一方面具有检察机关主导推进、以量刑从宽为处理结果、从宽结果惠及企业与责任人两方主体的特征,另一方面也面临偏离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标与对企业合规整改的激励性不足的现实困境。企业合规附条件量刑从宽制度以期望理论、系统理论为理性内核,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新发展,具有程序衔接、利益相称、预防导向的特殊功能定位,可以有效缓解上述困境。企业合规附条件量刑从宽适用于企业合规不起诉无法覆盖的重罪案件以及合规不起诉阶段整改失败的案件。为充分释放企业合规在量刑从宽方面的效应,应对认罪认罚与合规整改分别评价,并将有效合规整改作为量刑从宽的标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时间进度,视不同的合规整改情况,给予涉案企业阶梯式的从宽利益。此外,检法合作是企业合规附条件量刑从宽的必要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62.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刑事犯罪结构也随之产生了变化,为适应刑事司法新需求,刑事诉讼模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顺应这一变革的制度创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公平正义和刑事司法效力的统一,还能够促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有利于降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所承担的改造成本,也有利于减少羁押场所内的交叉感染等负面影响,节省羁押资源,同时亦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羁押措施的认识和接受度。但目前公安机关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仍存在适用率低、适用标准不明确、监管难、相应权利救济制度的缺位的现状及困境,要破解羁押比居高不下、羁押负面效应积聚,亟需广大执法办案民警转变办案理念,坚守谦抑的立场,需要有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完善监管体系,提高诉讼风险防控能力,设计完善的权利救济措施,共同推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63.
余丽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2):126-131
刑事诉讼法已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为一项基本制度,必将推进认罪认罚适用的广度与深度。“明智性”是认罪认罚的重要构成要素,是被追诉人基于理智思考后的作出的利己决定,“明智性”具有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提高司法效率等功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性质、证据构造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明智性”的实现。通过加强尊重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释法说理、认知矫正、证据开示、合理抗诉等工作,有利于提升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认罪认罚明智性,推进此类案件认罪认罚的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64.
侯英龙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3,(3):113-118
熟识的场合中,个人利益依靠“人情”联系起来的人际关系仅凭借个体的力量难以得到实现,因而“互助”成为潜在规则,对国家制度造成破坏。非熟识的场合中,除非行贿、受贿的预期损失极大并超出双方各自的预期利益,否则博弈双方更倾向于做出行贿、受贿之决策。足够强大的腐败规制力量是权力拥有者拒绝走向腐败的最后一道防护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检察机关主导作用下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为腐败的滋生留下空间。 相似文献
65.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投机型上诉”“留所服刑型上诉”等现象。为抑制被告人滥用量刑上诉,检察机关以抗诉加以应对,引发学界及实务部门的广泛争议。检察机关认为量刑上诉违反诉讼契约,损害诉讼效率,可以推出其非自愿认罪认罚从而导致一审裁判错误,进而提出抗诉。然而,以量刑上诉推出非自愿认罪认罚不符合认罪认罚的阶段性特征,不能推论一审裁判为“确有错误”。抗诉既不符合抗诉对象回溯性的特点,也不符合抗诉理由法定性的要求,容易诱发报复性抗诉从而不符合抗诉目的正当性的要求,抗诉理由与上诉理由混同不符合抗诉理由独立性的要求。尤其是,以抗诉应对量刑上诉系不合理限制上诉,有违二审终审制以及上诉不加刑制度,不利于改善现有机制控辩协商不足的缺点,可能会掩盖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问题。我国应当在保障上诉权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简化二审程序,以化解滥用上诉权所带来的诉讼资源浪费问题,比如建立上诉说理制度、实行有限审查原则、缩短二审审理期限等。 相似文献
66.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再审程序。但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过于强调“有错必纠”,且法律没有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再审作出特质性的规定,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精神不相符。通过对541份认罪认罚案件再审裁判文书研究显示,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生效裁判没有错误的情形下启动再审程序,量刑建议被采纳后检察机关在无新证据时提起抗诉,或者针对轻微错误提出抗诉,以及“再审不加刑”规则不被遵守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公正与效率、法的安定性等价值间的紧张,也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为了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精神相适应,需要摒弃“有错必纠”理念,在改造一体化再审制度基础上,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再审程序,对此类案件的再审启动理由、再审启动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并进一步落实“再审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67.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68.
轻刑被告人留所服刑诉求呈常态化,但目前司法机关并不认可该诉求的合理性,经常出现阻止该诉求的情况,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一审宣判时余刑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被告人,均有通过上诉达到留所服刑的可能性,与其围绕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大费周章,不如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对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的留所服刑诉求予以协商,探索轻刑被告人留所服刑的合法化,不仅可以从根源上消除被告人留所上诉的动机,也不失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69.
7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2):29-3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以来,控审冲突、司法供给不足、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与精准化要求等层出叠现,亟待检察机关采取应对措施。检察机关将智能量刑机制引入认罪认罚量刑领域,逐步实现从传统公诉机关向智慧公诉机关转变,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技术量刑路径。但司法实践显示,智能算法本身的技术性难题、可靠性难题、不周延性难题极大地阻碍了智能量刑机制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解决智能量刑机制在认罪认罚量刑领域的司法适用难题,可以采用理论预测与实证预测双轨并行互相检验的运行模式,保证量刑建议预测的精准性、规范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算法的理论设计,完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