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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事管理》2001,(6):69-69
通常情况下,外向型性格的人适合集体工作的职业。公务员、公司职员等等,一般的薪水阶级工作,大致都适合于这一类人。那些不必和人接触、关在办公室里办公的职种则不太适合外向型性格的人从事。另外,记录、记账、资料整理、机器类操作、实验、观察等等,较枯燥又必须细心从事的工作,也是不适合的。总之,外向型的人比较适合和周围的人一同协力工作。杰出的公关人员,大多是这种类型的人。  相似文献   
12.
矢弓 《今日海南》2014,(6):21-21
<正>"吃拿卡要",最为烦恼。你到政府部门办事,眼看着就要盖章了,办事人却关上抽屉,提出先喝碗老鸭汤再说;你要办事,办事人什么态度不表示,只从抽屉里拿出一包烟,抽出一支烟在嘴上和手里玩着,等你到街上买来两条烟,才把事给办了。花钱不说,还挺耽误事。你若较真,他会搬出一大堆理由,证明他是认真负责的。所以,何谓"吃拿卡要"?自由量裁的幅度很大。海南省整治庸懒散奢贪专项工作  相似文献   
13.
14.
正今年春运期间,北京铁路局对伪造、涂改过期车票或伪造乘车减价凭证乘坐火车,无票乘车或买短坐长、借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等不法乘车行为录入"北京铁路局乘车诚信管理系统",并发放《无票乘车告知确认书》,同时将失信记录提供给社会信用机构。对企图靠投机取巧、蒙混过关乘坐火车的人,给予这种"特殊"形式的公开曝光,是对始作俑者一种有力的惩戒和震慑。对那些心存侥  相似文献   
15.
16.
盗窃车牌与勒索财物是两个行为。车牌只是车辆使用凭证载体之一,与其所代表的上路行驶权是分开的,其本身价值甚微,且无法单独流通,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单纯盗窃车牌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故盗窃车牌也不能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占有财物的客观方式,是区分财产犯罪罪名的关键。此类案件的刑法评价点在于后续的索财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多次敲诈也是敲诈勒索罪的入罪要件之一。此类案件构成"多次敲诈"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应累计计算。前面的盗窃车牌与后面的索财行为并不存在牵连关系。  相似文献   
17.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历来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都备受争议,而犯罪对象往往可能会影响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对此如何处罚。因此,厘清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对正确定罪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承认欠款凭证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也不属于有价证券、有价凭证、有价票证。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又可承认其具备作为财产性利益的必要。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并反驳了有条件地视欠款凭证为财产性利益的论调,同时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阐释了抢劫欠款凭证行为的非罪性。  相似文献   
18.
汪瑶 《法制与社会》2011,(12):111-112
金融债权凭证的评价问题在财产犯罪中的认定非常重要,但对于金融债权凭证如何正确评价当前存在着分歧。在许多金融债权凭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案件中,对于以不法方式取得的金融债权凭证,行为本打算利用该金融债权凭证进行进一步的活动,但行为人没有进一步利用该金融债权凭证窃取或骗取财物,从刑法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应当以相关犯罪的预备犯或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9.
20.
潍河  常鸣 《法庭内外》2007,(1):61-61
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孙国红涉嫌伙同该公司出纳王艳以及深圳发展银行客户经理刘京荣,以交纳保证金开具承兑汇票为名诈骗5900万元。2006年11月24日,这起涉案金额高达5900万元的金融凭证诈骗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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