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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研究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有助于准确把握事实与事物,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准确理解与把握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定首次明文确立的证据裁判原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事实与事物既有同一性又存在明显差别。事物是事实的载体,事实是事物现象的表述;事物会发生变化,事实却不会变化,事物的变化导致产生新的事实;事物的反面是无,事实的反面是假。案件事实不同于证据事实,案件事实不是适用法律的依据,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才是适用法律的根据;案件事实的存在形式不受限制,无法被消灭,却有赖于证据证明,证据意义上的事实不仅存在形式和表现方式要受限制,而且还可能被消灭;证据意义上的事实除了具有客观性特征外,还具主观性特征。证人证言中的事实与意见的界定,以及确定证人证言意见性陈述合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方法,证人根据专业知识就专业问题作出的评论与判断意见性陈述应具有证据事实属性。  相似文献   
72.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相比一般的证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侦查人员证言的审查,重点是要审查证言内容是侦查人员的直接感知还是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和评价。检察人员要达成科学心证,要综合审查侦查人员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排除非法证人证言,得出合理结论。在没有特别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应认为,侦查人员系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但在妨害公务类案件中,由于被害人一般为侦查人员的同事,侦查人员应属于广义上的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此外,收集侦查人员证言要严格按照刑诉法及相关规定的明确要求。  相似文献   
73.
证人是知道有关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于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并且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证人当庭所做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在证据能力上都不受明显的限制,法庭很少传召证人出庭作证,对大多数证人证言都是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结果是多数证人不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74.
证人证言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证据,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其内容一般应当是自己亲眼见到或亲耳听到的情况,证人转述他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必须说明来源.  相似文献   
75.
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往往通过宣读书面证人证言的方式向法庭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证人证言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可靠性反而受到质疑。于是对刑事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保障制度进行研究是必要的。影响刑事证人证言可靠性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证人不出庭作证,以书面证言代替当庭陈述。法律的完善、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加强证人的权利保障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之良策。  相似文献   
76.
虚假广告代言现象广受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热点问题成为社会共识.证言广告的引入对于规范代言行为颇有裨益.本文提出了证言行为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进而对虚假证言行为的侵权责任进行了展开,探究其特殊性所在;最终分析了当前司法困境的破解之道,并从<广告法>与侵权法两个层面上提出了立法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   
77.
78.
美国对专家证言的可采性经历了弗赖伊判例"普遍接受标准"的限定到《联邦证据规则》对专家证言"关联性"和"有用性"的立法扩张,催生了达伯特判例的"综合观察标准",又因"乔因纳"、"锦湖轮胎"判例对达伯特判例的冲击,引发了涉及科学、技术和经验知识专家证言可采性的多种判断标准的纷争,导致《联邦证据规则》作出了限缩性的修正。判例与立法的互动背后演绎着专家证言可采性的判断权由"科技社群"向"法官"移转,最终法官扮演了专家证言进入法庭"守门人"的角色。美国专家证言可采性判断标准迷失于判例促发立法的互动,为我国法官如何走出依赖原有内部设立鉴定人积习提供了有益的启迪和可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79.
李卫静 《河北法学》2004,22(5):123-126
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 ,已被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立法所采纳。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 ,但其有关立法已体现出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可是其对证人参与刑事诉讼及证言的使用范畴规定得不甚明了 ,不能真正体现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证人证言适用中的重要价值。分析直接言词原则的起源及其诉讼价值 ,针对我国的实际及国际发展趋势 ,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这一原则 ,并吸收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80.
我国书面证言的形态包括法院、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调取的证言以及证人自书证言三种,立法规定其仅适用于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不尽合理,应当增加证人不必出庭和不宜出庭两种情形。证人书面证言作证程序应当根据三种证言形态分别构建,程序设置的原则是调和直接言辞原则和书面原则、提高诉讼效率、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作证程序应由法院裁定启动,程序大致包括程序的启动、证人到场、证人具结、证人询问、书面证言的制作。书面证言属于人证,其须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在庭审和准备程序中均可使用。主要出于对直接言辞原则的过度迷信及对域外相关法制度的误读,我国目前的证人书面证言作证程序存在方向性偏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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