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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离不开包括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在内的制度建设与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威思想作为理论基础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建章与立制、实践与探索、重建与发展、成熟与深化等四个阶段。洞穿历史现象、透视历史材料,我们可以揭示出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的发展历程至少蕴含着“两不变”与“两变”的守正创新规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内外联动规律、制度变化与事业兴衰的同频共振规律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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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1):27-28
<正>京政发[2015]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有效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二氧化碳减排的促进作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现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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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规定,明确了党内请示报告程序介入行政程序的制度安排。作为衔接党规与国法的新型制度尝试,党内程序介入行政决策程序,既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下的必然趋势,又是宪法“本质特征条款”的重要体现。在上述制度安排中,行政决策机关不是以机关的名义履行请示报告程序,而是以决策机关内设的党组名义履行上述程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领导干部以自己的名义向党委请示报告。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党内重大事项报告之间为包含关系,意味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为重大报告事项中的一部分均应履行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并贯穿于行政决策程序全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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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内法规规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请示报告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法工作领域的适用,曾经衍生出"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与实践,导致民主法治建设遭受重创。虽然伴随着改革开放,"党委审批案件"制度被正式废止,但是实践中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依然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现象屡见不鲜。党的十八大后,一方面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政法领域改革,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另一方面不断健全请示报告的党内法规,强化各级党委统筹领导作用。如何在政法领域,特别是司法审判中正确认识、科学适用请示报告制度已成为一个紧迫而又棘手的问题。或许对请示报告与"干预"司法,案件审批,党委领导干部批示、圈阅、督办公文,"公检法"关系协调等作出法治化界定,才是开启"中国之治"新篇章之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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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燕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0,(4):70-75
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把健全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作为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着力点是要在健全上下功夫,并作出四项顶层制度设计,即强化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职能作用,完善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落实机制,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令行禁止。按照党中央顶层设计的制度框架,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推进制度创新,贯彻落实党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理论研究工作者的共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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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建党、管党、强党过程中的一项宝贵经验传统和重要组织制度,是全体党员干部及党组织必须严格贯彻和遵守的政治规矩。《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印发更是为新时代加强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赋予了新价值、提出了新要求。从探索分析党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理论逻辑入手,进而梳理在落实党内请示报告工作过程中的主要障碍,并探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征程下,如何有效加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实践路径,以促进党的领导更加集中统一,以及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更加坚强有力,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