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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公务活动中单纯收受财物行为(以下简称单纯收受财物行为)在实践中与普通馈赠行为较易混淆,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同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理论界对单纯收受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一定争议,这对司法实务的具体操作造成一定影响。笔者认为,从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以及法律解释的角度,应当将单纯收受财物行为认定为受贿罪。  相似文献   
152.
对于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司法实务界持有限肯定的态度,而刑法理论界则众说纷纭。一般认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可分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两种,因此,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这一问题的分析,无非就是认定借据是否为刑法中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从财物的角度看,因借据本身不具备客观的经济价值,不能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从财产性利益的角度出发,借据虽不是财产性利益本身,但在特定情形下与财产性利益密切相连,对借据的侵害在事实上也就是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故而从规范上看,此种情形下的借据可视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53.
[案情]2007年李某在福建因务工死亡,其妻左某同茶某及亲友一同到福建解决后事。后同用工方协商达成协议,由用工方赔偿左某死亡赔偿金、女儿抚育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万8千元,左某在外出时没带身份证不能在银行开户,茶某就借用了自己在中国银行的一个帐户,  相似文献   
154.
盗窃罪作为一种高发犯罪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盗窃罪因犯罪对象分别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死者财物、不动产、债权凭证以及封缄物等,而呈现出不同的犯罪情形。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这些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保证定罪量刑上的客观公正。  相似文献   
155.
一、基本案情 2007年李某曾与吕某(另案处理)合伙组织偷渡,期间发生了偷渡人员甲和乙因车祸死亡的事故。李某、吕某答应赔偿死者60万元,二人各分担30万元。后吕某逃匿到外地.李某只好垫付了吕某的30万元赔偿金。许某、谢某听后,提议帮李某把钱要回来。  相似文献   
156.
[案情]2009年下半年,袁某、陈某、易某(均为15岁)在合江县城区内窃得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后,将电脑主机抱至个体经营户徐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并告知徐某系盗窃所得,愿意低价出售,徐某以200元价格予以购买。此后,袁某等人又连续两次将盗窃的电脑卖给徐某。最终.徐某以570元价格购买了三台电脑主机,并高价转卖他人。经鉴定,三台电脑主机价值2970元。  相似文献   
157.
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工作的有利条件,隐瞒事实真相,使客户单位信以为真地将本应交给国家机关的款项交给该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该资金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国家机关,此时就不能算作是该国家机关的公共财物。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骗取其它单位的公共财物不能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财物,而只能认定是利用工作之便骗取他人财物并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贪污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具有这一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158.
一、问题的缘起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除了盗窃一般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之外,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类型。而这五种类型中,第一种可谓是普通类型,后面的四种谓之特殊类型。因而,对于扒窃他人财物是否不计数额一律入罪等问题便由此产生。对于扒窃入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9.
刑事诉讼权力主体是人权保障主要的执行者,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主体的权利,应使刑事诉讼权力主体观念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真正做到“法律至上”和“以人为本”.在职务犯罪领域要依法运用技术侦查权,检察机关应当从理解技术侦查权的背景、意义、合理确定执行机关、细化和补充刑诉法规定、加强人才培养与装备建设等五个方面着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我国理论和司法试点改革成果的归纳和吸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新《刑诉法》对其证据能力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但依然存在不足,亟需相关部门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完善,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建立在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基础之上,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检察机关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中,应拓展侦查思路,提高取证能力,全面收集并合理运用电子数据证据.新《刑诉法》确立了具有中国模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选择了适合当前中国司法环境的道路,但新《刑诉法》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仍然面临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难题.新《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予以完善,还应在构建涉案财物单据移送、三家共管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60.
在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上,通说认为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如何适用存在争议,陷入困境。盗伐林木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罪.林木应当是符合自然资源之物,而自然资源与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生活领域的财产是有区分的.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并非法条竞舍关系.两者在适用上有明确的界限。林木的属性决定了盗伐林木的行为是适用盗伐林木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是自然资源.必须符合不得任意砍伐买卖之属性,即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得处分或者法律限制其处分。倘若行为人盗伐的林木是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可以自由处分之物.林木就属于公私财物。不再符合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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