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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公司转投资问题的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而反映到诉讼实践的公司转投资纠纷近来有增加的趋势,对公司转投资的界定及其效力问题应当引起理论及实践部门的关注。本文拟从一案例入手,对公司转投资的处理特别是转投资行为的效力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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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现代资本企业的公司,不断地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和更多的市场占有份额,这是公司不断进行转投资的重要原因。转投资是公司加速资本扩张的重要手段,是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方式。我国《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制约了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自主发展和自由竞争,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本文粗浅地分析了转投资限制性条款的立法缺陷及不足,以期对《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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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转投资"历来是我国公司法学界争议颇多的概念,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础上于第15、16条(部分)再次规定了转投资的相关内容。从理论观点与立法实践来看,将转投资界定为公司以依法取得其他商事主体的股份或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其成员的法律行为可能比较妥当。就转投资的决议机制而言,董事会可以在章程无相应规定时作出决议,而公司经理能够从董事会获得转投资的决议权。根据公司违法转投资的不同情形,可能会出现无效、有效两种结果,但不可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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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自 2 0世纪 90年代以来 ,金融创新和放松金融管制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原先坚持分业经营模式的英、美、日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也纷纷修改本国法律制度 ,容许本国金融机构采行跨业经营模式。① 我国金融发展在自身一体化进程和加入WTO的大背景下 ,也对目前的分业经营模式提出了挑战 ,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形成了很多不规范的跨业经营现象。从中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来看 ,从分业走向跨业已是必然选择 ,而如何规范实际存在的跨业经营个案也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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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转投资作为公司经营的一种有效手段其功效日益被人们所认知,立法对其态度也由严格变为宽容。其积极效应值得重视,但其消极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因此,在取消对转投资的限制时,也应当将目光投向转投资的后续法律问题上,就转投资过后出现的一些流弊做出规则安排,以扬长避短,使转投资的积极效用充分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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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经济生活的变化和运行规律,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补充和修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与创新.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将围绕新<公司法>对我国银行业的重大影响进行阐述与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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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公司转投资中保护股东利益的法律规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国外对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有相关规定,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系统建立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的保护制度等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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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通过司法解释创造了债随物走规则。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常适用于企业将其重大资产对外投资的交易。现有的相关研究大多认为这一规则是对法人财产独立制度的违反,主要以继受人责任和公司分立作为对该规则进行限缩解释的理论基础。针对这一规则,截至2018年9月的全样本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法院在企业对外投资情形下适用债随物走规则有其现实的考虑,其决定性因素包括债权人的类型与新设公司外部投资者的数量。现有相关研究并未意识到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与现有理论相比,资产分割理论可以很好地帮助人们分析债随物走规则的制度成本与收益,也更契合目前我国的司法经验,可以为这一规则未来的适用提供指导。根据法院的判决经验与理论分析,法院应仅在转移资产的企业之债权人明显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且资产受让公司外部投资者数量较少的情况下适用债随物走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