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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是当前企业改制的一个重要方式,它又分为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和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两种基本形式。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时,需注意正确处理新股东的加入与原企业债务承担之间的关系;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时,则要正确识别企业的分立重组行为与企业转投资行为之间的差异,从而正确处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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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转投资是公司法人实现其自身目的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现有公司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有关公司转投资主体的限制,包括对内外资公司的转投资主体作出了区别规定的歧视性限制,以及对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等存在着立法缺口以至于无法正确适用的限制等。然而,从内外环境来看,此诸多限制已越来越不合时宜。从内部环境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建立起来,要求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已加入WTO,WTO协议要求我们给予外资公司以国民待遇,同时要求我国法律在立法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透明度原则。试图对我国关于公司转投资主体的法律限制及其不足与对策进行初步探讨和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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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东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11):48
公司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损害公司相关者利益;也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司人格,拓宽公司盈利空间。新公司法从投资对象和投资数额两个方面对其加以限制,但是没有规定违反限制转投资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违反对象限制转投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而违反公司章程对数额限额的转投资应认定为有效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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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戴德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9,(4)
公司转投资是指一公司对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进行真实有效出资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会引发诸如虚增资本、实质性减资、董监事滥权、母公司不规范行为等法律问题,而我国《公司法》对转投资行为的规定,在转投资对象、转投资形式、投资额计算问题、母子公司问题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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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投资是公司重要的经营方式之一,但也可能带来负面效应,如资本虚增,控股公司将从属公司作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工具,经营者控制公司,债权人或小股东利益受损等。国外立法对转投资的规制措施可分为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两类。我国新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规定较旧公司法有明显进步,但仍存在缺乏转投资披露制度、缺乏相互持股限制和关联公司制度等不足,应进行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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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行为是经济生活的内生产物,传统的公司转投资制度不能适应公司灵活经营的要求,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必须进行改革。新《公司法》承认了转投资是公司的行为能力之一,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做出的一项商业判断。法律应该促进效率优先,同时对转投资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予以了规制,从而迈出了公司转投资制度改革坚实的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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