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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依据的类型分析,公众意见只能作为一种事实依据,参与个案裁判。在常规案件中,公众意见作为一种准用的辅助性依据,可以通过弱的裁量成为合理化判决结论的说明性事实。在遇有法律漏洞的疑难案件中,与社会性主张相一致的公众意见,如果耦合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或基本权利规范,可以籍由强的裁量充当个案推理的运作性依据,成为非常情形中正当化个案规则创制的立法性事实。在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转型中国,法律系统必须在稳定性和灵活性、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判断公众意见的个案裁判地位,同样需在辅助性依据或运作性依据、说明性事实或立法性事实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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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指导性案例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辅助性,即效力上的说服性和参考性、功能上的从属性、效力位阶上的次级性和产生方法的有限性。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需要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来确定选择指导性案例,注重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应当采用"一元、二级、多层次"的案例制作、确定与选择体制,编辑出版新型的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系统性和便利性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应当鼓励、引导对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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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原则与中国行政体制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世纪50年代,德国学者在反思福利行政时率先提出了辅助性原则。此后的半个世纪,辅助性原则在西方国家解决国家与个人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欧洲一体化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国当下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政府职能转变,而政府职能问题恰好是辅助性原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可以将辅助性原则作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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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开始,欧洲一体化就是指权力由民族国家层面向欧盟层面的让渡,它演变为各国政府之间在台面上的议价,或是一种渐变。随着欧盟管辖权这一议题被摆上欧盟宪政的议程,一体化过程被再造。现在它涉及到欧盟多层级政体的整体架构,尤其涉及不同层级之间权力是如何配置、界定以及相互关联的。本文总结了关于欧盟和成员国的国家与次国家层面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关于多层级政治体制中管辖权的演变和分割的研究成果。为此,本文概述了管辖权适当配置的规范性理由、用以解释权力的有效结构的实证理论以及相关的实证研究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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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整顿乱象丛生的劳务派遣市场,是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要义所在。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这种辅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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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中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过度的夸大了第三部门的作用.把带有社会自治性的第三部门完全视为可以独立于政府、市场的第三支力量.这支力量不仅公正,而且几乎无所不能企及,成为“大社会小政府”的治理核心.这种法思想嫣然已成为现代经济法的主流思维.本文从这种思维背后隐含的问题入手,从法源分析、中立性角度应用现代解构学等方法进行分析,导出了第三部门辅助性、非中立的实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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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丰 《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2):61-64
辅助性原则是德国学者在对福利行政反思的过程中提出的一项理论,旨在解决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当下中国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有必要以辅助性原则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基础,只有落实好辅助性原则,才能达到社会管理的善治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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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承包现象引发的广泛社会争议是我国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改革沉浮的真实写照。对宪法基本政策条款和民主国、法治国及社会国原则的解读显示,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并不违反我国宪法文本和宪法基本原理。"国家和社会"条款在行政法律规范中频频出现以及行政法上辅助性原则、行政过程论的阐释表明,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同样具备合法性基础。我国政法工作一以贯之的群众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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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合法性困境主要体现在缺乏直接的《宪法》《立法法》依据,地方立法机关因为惧于区域协同立法面临的违宪违法风险鲜于从事区域协同立法活动。区域协同立法合法性依据的缺失背离了限制权力的法治原则,容易导致地方立法权的滥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再次强化。辅助性原则为破解区域协同立法合法性困境提供了有益启示。基于辅助性原则的基本主张,我们首先需要尊重地方的探索试点精神,同时尽快启动中央干预措施,可以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区域协同立法以合法性,在上级干预措施的选择上,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也可以采用法律解释的形式赋予区域协同立法以合法性,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可以使区域协同立法早日摆脱合法性困境,以便更好地服务于跨区域社会治理和区域一体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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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工智能正逐步介入到司法证据推理之中,并引起广泛关注。现阶段的人工智能仍属于“弱人工智能体”,长于形式逻辑推理,但仍无法实现对人类认知思维的完整模拟,在司法证据推理之中处于辅助性地位。结合司法人工智能在海量数据筛选定位、算法高效一致运行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在证据信息提取、证据语言转化、法律思维模拟、司法经验学习等方面的短板,应将人工智能的辅助范围明确为证据材料使用提示、证据信息缺失预警、证据推理前置性指引和后置性纠错。同时,人工智能在司法证据推理中应遵循智能审判实质化、算法公开、算法平等和机器有限制约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梯度性人工智能辅助体系,让人工智能分梯度地介入不同类型案件、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推理工作之中。通过人工智能和人类法官的优势互补,进一步释放司法工作的公正性、效率性红利,助力新时代司法审判新篇章的开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