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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成立的联邦德国的"正常化国家"以及"德国的欧洲"与"欧洲的德国"等问题是国内外学界和政界一直争论的问题。德国已是正常化国家,德国问题也已解决。这一问题之所以尚存争议,主要是"欧洲困境"使然。"欧洲困境"涉及欧盟性质及其发展的终极目标问题,亦无定论或认识混乱。欧盟已经发展成为奉行"辅助性原则"的国家联盟,是为欧盟性质与发展的终极目标;"欧洲困境"至少在理论层面得以化解。统一德国已将参与欧盟发展和奉行"辅助性原则"上升为宪法目标并予以践行,"德国的欧洲"只是在"欧洲的德国"原则框架中的操作层面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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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工智能正逐步介入到司法证据推理之中,并引起广泛关注。现阶段的人工智能仍属于“弱人工智能体”,长于形式逻辑推理,但仍无法实现对人类认知思维的完整模拟,在司法证据推理之中处于辅助性地位。结合司法人工智能在海量数据筛选定位、算法高效一致运行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在证据信息提取、证据语言转化、法律思维模拟、司法经验学习等方面的短板,应将人工智能的辅助范围明确为证据材料使用提示、证据信息缺失预警、证据推理前置性指引和后置性纠错。同时,人工智能在司法证据推理中应遵循智能审判实质化、算法公开、算法平等和机器有限制约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梯度性人工智能辅助体系,让人工智能分梯度地介入不同类型案件、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推理工作之中。通过人工智能和人类法官的优势互补,进一步释放司法工作的公正性、效率性红利,助力新时代司法审判新篇章的开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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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卓均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5,34(2):48-51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辅助性岗位认定的权授予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是"放松管制,增大自治"的体现。但是,在现实中,该条款在程序上很难操作。同时,不论在法律法规上还是现实中,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利基本处于被剥夺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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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家长,如何教育子女,使他们成为优秀人才?作为学生,怎样使自己德智体全面发展?作为老师,遇到特殊学生,怎么引导他们走上阳光人生?人生路上,当病魔威胁生命的时候,该用怎样的坚强去战胜它?职场上,如果被放在事业的边缘,做着辅助性工作的时候,还能不能干出辉煌?担任领导,除了上传下达外,怎样才能干出实实在在的业绩?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除了开会、举手外,怎样才能真正做到为民代言,共商国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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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安全岛的设立和实施使得弃婴权益保障依赖怎样的体制机制加以实现成为一个越发突出的问题。婴儿的生命权保护,处于家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视域中。前者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后者按照给付行政的辅助性原则,居于补充和协助地位。与此同时,国家具有保障和维护前一法律关系的强制权力,具有在后者确立和实施中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平等性的职责。因此,弃婴权利保障应该是社会救助立法中的应有内容,应当是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构成,同时鉴于弃婴往往是出生缺陷儿童,因此,又具有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性质。然而,出生缺陷儿童无法自主行使其请求权,这样,便构成最应“托底”保障的生命权、健康权与救助权的复合权利主张形态的法律主体。这样,需要在政策试验和立法创设之间保持一种更加适宜的协调与转换关系。在地方社会救助立法探索中,就立法依据、立法理念和立法内容以及立法方法上似乎可以有进一步的调适和优化,以更加具有后体系时代立法的引领功能和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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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为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以前,犯罪分子手段单一,一般直接到犯罪地作案,犯罪地容易确定,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移动通信等先进技术成为犯罪的手段,犯罪分子可以实施跨省市、跨地区、跨国的犯罪,因此,就出现对“犯罪地”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机关对于管辖的争议,给诉讼造成障碍,下面,笔者用以下两个实际案例,谈谈在信息时代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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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在经济法的研究中颇有争议,本文,作者在评述了现有的主要几种有关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后,认为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由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统一协调原则和辅助性原则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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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福永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5):42-50
我国关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仍存在一些不足。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以下解决办法:推定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同并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地法作为辅助性准据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适用与本来应适用的法律相类似的外国法;适用辅助性连结点再次选择准据法;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我国应借鉴他国法律规定的合理成分,在直接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上补之以适用与该外国法相类似的法律和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作为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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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义务,起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创设的"避风港"制度,其价值定位是作为沟通"通知-删除"规则与"反通知-恢复"规则之间的"辅助性措施"。随着网络技术与商业实践的持续更迭,传统"避风港"立法列举的"删除、断开链接"等制止网络侵权的必要措施难有用武之地。鉴于此,我国司法实践率先作出破局实验,将传统的辅助性的"转通知"义务扩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的制止网络侵权的"必要措施"。但是,司法对"转通知"义务的扩展,不仅与我国相关立法违背,而且在制度体系、制度平衡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诸多质疑,不宜继续被采纳。我国《民法典》新规总概性地将"转通知"义务界定为独立于制止网络侵权"必要措施"之外的前置性措施。对此,本文建议,未来除应以《民法典》新规为基础,还应进一步深入明晰其适用的主体范围,扫清其实施的技术障碍,强化其执行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