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8篇
  免费   1篇
法律   19篇
中国共产党   3篇
中国政治   7篇
政治理论   1篇
综合类   9篇
  2018年   1篇
  2015年   2篇
  2014年   2篇
  2013年   3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2篇
  2009年   4篇
  2008年   1篇
  2007年   1篇
  2006年   3篇
  2005年   2篇
  2004年   3篇
  2003年   2篇
  2002年   2篇
  2001年   3篇
  2000年   6篇
  199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3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875 毫秒
21.
公安机关错案是指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民警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而办理的依法应予纠正,并应追究违法责任的案件。它具有主体特定性、主观过错性、行为违法性、后果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等特征。公安机关建立错案追究制是提高民警素质,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是公安工作适应国家法律建设总体需求的需要,是解决公安执法与法律要求不相适应的需要,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内部监督的需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应遵循科学、合法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区别划分,责任自负的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公开原则。  相似文献   
22.
23.
错案追究制是各地法院自行创立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寄希望于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法律问题,有悖于司法活动规律,从而在制度设计上走入了"困境"。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发挥制度而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作用,即构建过程导向的责任追究机制,只要法官裁判未超出法定权限和违反程序,法官都不应当承担责任,当事人损失只能由国家来承担。  相似文献   
24.
错捕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在刑事赔偿和错案追究制的双重压力下,一些批捕人员人为地提高了逮捕标准,有的检察机关也在推行"捕诉一体化",以期降低错捕率.这都直接影响了逮捕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探讨了错捕的概念、标准及其范围,并对"捕诉一体化"的做法提出质疑.笔者认为这些做法不仅会打破程序界限,削弱公检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而且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不公.为了解决错捕问题,笔者建议,应重新修改逮捕条件的立法措辞,并从立法上协调逮捕条件与刑事赔偿条件的关系.在我国现有体制内,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司法审查机制和被逮捕人对抗错捕的救济机制,加强对逮捕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25.
当前,如何解决刑事诉讼中的错案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热点问题:一方面,实务界利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克服司法积弊、整肃司法队伍、促进司法公正上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是,与之伴生的是,错案追究制度日益暴露出违背诉讼规律、挫伤办案人员积极性等弊端,受到不少批评。另一方面,学术界围绕错案的界定以及判断标准、错案追究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由于受历史与日常思维定势影响,大家对错案关注的重心在于审判环节的错误裁判,尤其集中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攻击”与辩护上,导致对错案的认识局限于非常狭窄的范畴,不利于科学解释、防范、救济错案,尤其是忽视审前程序中错案形成及其救济。  相似文献   
26.
殷勇 《世纪行》2008,(2):41-41
为什么错案屡纠不止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从体制的角度看,法官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既是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也是错案得不到追究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法院没有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实际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法院审判工作.实行案件“行政审批制”.一个判决,必须经过庭长、分管院长,甚至审判委员会决定才能签发.从而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司法现象.  相似文献   
27.
错案追究制是对法官职务过错行为予以处罚的制度。各地迥异的错案追究制度造成的利益因素成为司法模式新的影响点。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对刑事司法模式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动摇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因此,法院制定错案追究制度应系统全面地思考制定之后的现实影响。  相似文献   
28.
错案追究制实际运行状况探析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我国法院系统推行错案追究制以来 ,虽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它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种种迷误 ,并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使得这项制度获得的总体评价是弊大于利 ,而且它也不具备完善的价值。因此 ,应当将错案追究制并入法官惩戒制 ,从而完善法官惩戒制度。  相似文献   
29.
实质刑法解释合理实现的程序性论证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解释是研究中国刑事法治形成的重要题域。以程序与议论为双轨的实质刑法解释论是超越主观主义解释论与客观主义解释论之争的第三条道路,它通过程序与议论、对话与论证在交谈意义的合理性上来实现刑法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刑法解释主体的地位,废除《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取消法官错案追究制,建立判决书说理制度,都是围绕如何构造一个平等、自由、不受强制的议论场域而设计的程序规则,以保障实质刑法解释的合理实现。  相似文献   
30.
法官错案追究制度古已有之,历史久远。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可谓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从西周起至明清,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内容不断丰富。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建立旨在利于封建社会君主的统治,其对中国古代法官运用审判权有很大的限制。"法官出入人罪"制度是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核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