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69篇
  免费   9篇
各国政治   1篇
工人农民   2篇
世界政治   16篇
外交国际关系   1篇
法律   283篇
中国共产党   27篇
中国政治   58篇
政治理论   12篇
综合类   78篇
  2024年   1篇
  2023年   11篇
  2022年   9篇
  2021年   10篇
  2020年   11篇
  2019年   6篇
  2018年   3篇
  2017年   3篇
  2016年   7篇
  2015年   14篇
  2014年   31篇
  2013年   31篇
  2012年   31篇
  2011年   22篇
  2010年   45篇
  2009年   31篇
  2008年   32篇
  2007年   22篇
  2006年   20篇
  2005年   23篇
  2004年   27篇
  2003年   35篇
  2002年   16篇
  2001年   12篇
  2000年   16篇
  1999年   1篇
  1997年   3篇
  1996年   3篇
  1995年   1篇
  198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7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61.
沉默权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两种制度存在着冲突、矛盾。文章对两种制度的含义、价值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得出两种制度利弊相当的结论,进而提出在我国应建立相对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2.
招股说明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格式和披露程序具有法定性,其性质为要约,这一定位也已经成为国际证券法立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惯例。要约本质性在于合同主体作出的允诺。在合同缔结中,法律强制将当事人事实陈述与保证纳入合同条款,成为目前国际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通例。  相似文献   
163.
虚假陈述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虚假陈述罪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依法应向国家证券管理机关或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交报告、证明、说明、申请、记录等各种文件的人,违反证券法规,在提供的文件中,故意作虚假的、严重性误导的或重大遗漏的陈述,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陈述的行为危害证券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证券市场的高透明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许多国家都在证券法规中规定了证券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直接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原则,它包括初次公开、持续公开及内部关系人士公开三个方面的制度。所谓初次公开主要指在发行股票、债券时,依法提供真实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上市公告书、债券募集办法等法律文件,不得作虚假、重大遗漏和严重误导的行为。所谓持续公开,是指证券发行销售后,在市场  相似文献   
164.
165.
英美合同法中"错误陈述"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燕红 《法学杂志》2003,24(6):65-67
陈述与错误陈述是英美合同中彼此相关的一对重要概念,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及对合同的控制管理.所谓陈述是指打算同另一方订立契约的一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声明,这种声明旨在使另一方订立契约,也是另一方就其所洽谈的合同条款做出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该种声明本身不是契约条款.  相似文献   
166.
在外国证据立法中,一般都把被害人陈述作为证人证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被害人的人身不可替代性和被害人的特殊的诉讼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规定为一种不同于证人证言的具有独立诉讼意义的证据。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对被害人的交叉询问制度,也未规定被害人必须出席法庭审判的义务,更未明确被害人提供陈述是否享有普通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因而本文将从被害人陈述的现状讨论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必要性,从而探讨如何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  相似文献   
167.
现代公司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巨大 ,作为管理者的董事其权力也日益扩张。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董事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就是近年来各国公司立法十分关注的问题。其中 ,虚假陈述中的董事对股东责任具有典型意义。只有加强董事对股东责任的研究 ,才能使我国的公司法制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168.
景忠 《中国律师》2006,(8):66-68
在证券市场上,如果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现虚假陈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则应对其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这不管是在证券法学界,还是在证券司法界均无争议。但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作出了什么样的虚假陈述才应承担民事责任呢?本文拟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证券法律业务中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69.
论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栾盈菊 《前沿》2006,(12):146-150
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是指当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是从西方法律制度中移植过来的,但在我国也有宪法依据。陈述和申辩制度的实现,有赖于行政主体沟通能力的提高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如行政告知内容增加“证据、自由裁量的主要因素和拟定的具体法律责任”等内容;允许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案件处理人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向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法制部门陈述和申辩。  相似文献   
170.
于维同 《经济与法》2003,(12):66-67
我国目前市场上所谓的“三板市场”,实质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了给原STAQ、NET遗留股票提供有效的流通渠道,其次也给主板市场退市提供一个退出渠道。截至2002年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共有挂牌公司12家,交易股票14只,投资者10万,流通股份14亿股,流通市值约50亿元。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其起到了流通的作用,但却没有融资的能力。我国主板市场上市的门槛高,二板市场又迟迟未开,此时我国亟需一个广大的场外交易市场,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在我国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已成为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