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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财产积累越来越多.因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已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而我国《继承法》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立法上过于原则,程序上过于简单.不能从法律上解决因继承而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显然十分必要。笔者从以下两个案例人手。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42.
目前在我国行政调解并没有确定的概念和统一的制度,正面临着制度建构和整合的问题。尤其是在行政调解的程序规制方面,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尽一致,相当无序;虽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做了专节系统规定,但仍然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3.
P A Bergin 《法律适用》2011,(6):108-114
引言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前首席法官劳伦斯曾说过:“它(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替代性的.它并不与现有司法裁判体系存在竞争关系.它是在总体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附加机制.没有什么可以替代法院系统的权威.我们无法容忍任何一种认为司法主权在履行国家和公民之间或者公民和公民之间纠纷解决职责方面是可替代的观点.然而,... 相似文献
144.
杜承秀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3):82-89
法院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作用的理性定位是该机制建构及顺畅运行的基础性问题。鉴于法院专司法律的职责、法院的司法权威及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化发达程度,法院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构及运行过程中应该发挥协调作用、准则输出作用、指导作用和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145.
为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促进社会和偕稳定,积极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日前,恫梓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整合司法资源,联合成成立了全省第一家涉诉涉法人民调解中心。 相似文献
146.
郑振远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1):2-6
在我国现阶段,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在宪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来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不断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同时,要注意整合纠纷解决的本土资源和域外经验,处理好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的关系;加强相关社会组织的建设,以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公信力;培养社会自治能力,发扬自主、协商精神,形成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147.
148.
149.
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行政案件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通过统一立法普遍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实行单一的非诉讼行政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才能使人民法院从行政权与私权的激烈冲突中解税出来,增强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50.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此,有效地运用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既有利于缓解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压力,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比较借鉴美国、英国、日本家事矛盾非诉讼机制的成功经验.把外国家事矛盾非诉讼机制与我国现实国情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改革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扩大家事矛盾非诉讼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家事矛盾非诉讼机制的形式,真正探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家事矛盾非诉讼解决机制构建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