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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机构资源丰富,各家医院的预约诊疗工作也各有特色。在信息化推动下,患者就医愈加方便,但仍有进一步改善提升的空间。一是对预约诊疗的认识有待深化。许多医务人员和患者对预约诊疗的认识更多局限在预约挂号上面。这样定义预约诊疗有些狭隘,预约诊疗不应只局限在门诊服务上,而应是全流程、全过程的,是分级诊疗建设的重要抓手。二是院内院外信息模块孤立。对院外来说,当前在北京市的紧密型医联体协作单位之间,已经实现了就诊患者的病历资料互通,但不同医院间同一患者的病历信息还是割裂的,这就造成了很多重复性的工作,每当换一家单位就诊时,患者的就医病历就要重新梳理一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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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公民对劳动合同缔结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在劳动合同缔结阶段产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样化,其中“录而不用”或“录而不到”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形式,由此带来的损害程度不一。在诉请法院作出裁判时,由于法院对案由确定、法律依据、责任适配等认知不同,导致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不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明确劳动合同缔结阶段纠纷的性质,深入探讨责任承担方式,将对劳动合同缔结双方的权益保障、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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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逐步繁荣,交易形式亦日趋多样化,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涉及预约的应用也屡见不鲜。例如,意向协议、预约买卖、预约租赁等等。预约合同是属于合同缔结阶段的制度,对于订立本约合同具有重要的促成作用。因此,预约合同在实践中对于提供交易机会、指导订立本约和规范交易行为以及为当事人纠纷提供合同法上的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概述预约合同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的基础上,着重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对预约合同的研究及意义,提出了我国立法上应规定预约合同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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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国庆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4):102-108
预约定价是不少国家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我国,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对预约定价作了一些规定,预约定价也开始在我国各地陆续实践,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故需及时加以研究完善。本文主要就我国预约定价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详细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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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9,(19)
8月5日,卫生部发文要求,从10月开始,所有三级医院都要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提供此服务的医院不得擅自提高费用,不得与任何中介机构合作。一些曾经使用过预约挂号服务的患者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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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巴部村的新婚青年,请帮我预约工作人员下一个圩日来办理一孩生育证。”最近,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巴部村村民小黄向阳圩镇农事村办服务中心打来电话。接到预约电话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迅速通知镇计生站做好工作安排。第三天,小黄笑逐颜开地从达江农事村办服务站工作人员手中拿到一孩计划生育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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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的争议。解决此争议的关键在于界定预约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显然,预约是一种区别于本约的独立的合同类型,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无名合同”的规定。强制履行是承担预约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不能僵硬的适用某一种学说,而是应该结合缔约时当事人的资质、目的以及认购书的具体内容等给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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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1):161-176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