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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已经进入高级阶段,资金供需两旺,并具有迅速走红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然而,民间借贷相关立法滞后,市场监管缺位,司法主导突出,整个市场呈现出产生发展的内生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交易形式的电子化、法律规则的零散化、法律地位的尴尬化以及裁判结果依赖指导性解释等特征。民间借贷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管制问题、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问题以及民间借贷交易的信息监测问题等日益突出,加强监管立法和监管机构主动执法,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已成为金融生态建设中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62.
<正> 研究和探讨放高利贷行为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一、放高利货行为的含义放高利贷行为,是指对所贷之款索取过高利息率的行为。远在古罗马时期,《十二铜表法》就对借贷的最高利率作出限制性规定。中世纪寺院法,禁止公民从事有息借贷,违背者处以"廉耻罪"。王政时代,有息借贷得到恢复,但仍被基督教会视为"不道德的行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契约自由成为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德国、英国等许多国家,在民商法领域废除了最高利率的限制,借贷利息,任由当事人约定。法国、日本等少数国家,在商法中也废除了利率的限制,但在民法中则予以保留,按其规定,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部分,法 相似文献
163.
“套路贷”的本质是高利贷,其外延不仅包含违法犯罪,还应囊括不规范的借贷中的套路行为。扩大“套路贷”的外延,有利于更为清晰地比较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避免法律规范获取不准,涵摄逻辑混淆。不规范借贷中的套路行为和“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界限在于契约自由的实现。“套路贷”违法犯罪范畴,应把握不法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套路”进行实质性考察;被害人过错认识程度直接影响犯罪形态。立足“套路贷”不同类型化标准,保障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明确行业监管责任,设置违法梯度,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避免刑事手段泛化。 相似文献
164.
165.
166.
银行资金大量流入非法高利贷市场,举报却无人问津,中央大力扶持的小微企业只能依靠高利贷进行升级改造,浙江建德高利贷泛滥的根本所在是政府监管的缺失 相似文献
167.
高利贷入罪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立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将高利贷行为入罪并不意味着对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而是在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融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必要的制约。司法实践将高利贷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模糊了高利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概念内涵,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嫌疑,还存在刑事司法打击对象偏差、不适当扩大犯罪圈之疏漏与错误。结合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别就在于利率高低的不同,以及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并非同一种属内涵之客观实际,考虑到刑罚预防需要和刑法打击对象的准确性,刑法单独设立高利贷罪更具合理性。界定高利贷罪必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68.
民间高利贷的泛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民间高利贷被作为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频频出现。究其原由,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就武汉的涂汉江案所为的两个复函。然而,这两个复函关于民间高利贷属于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列非法金融行为的解释均属无权解释,因此,有关民间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所有判例,均无法律依据。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民间高利贷因不违反任何法律与行政法规而不具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性要件。同时,民间高利贷虽有伴生犯罪之弊,但其更有产生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对其也不应通过修改刑法而将其入罪。 相似文献
169.
在从紧货币政策和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委托贷款成为企业间借贷的重要工具,尤其上市公司利用融资优势和自有资金充足,面对暴利的房地产企业大量发放委托贷款,但是出现了问题。不由我们不重新审视委托贷款的形成背景、法律政策依据、法律属性、法律关系风险,从而提出委托贷款的法律和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170.
随着国家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银根收紧,中小企业资金缺乏,民间借贷火爆,近期在部分地方引发了一定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为规范小额贷款和融资性担保行为,预防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涉诉情况进行了调研。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发展状况及涉诉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