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布勒的公权理论可谓保护规范理论的始源形态,应当立足于其历史脉络与整体结构来理解。在布勒的保护规范理论中,法规的强行性排除了裁量规范,但包含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规范仍具有强行性。私益保护目的以公私益的划分为基础,构成了布勒保护规范理论的核心要义。援用可能性不同于诉讼可能性,是指受保护的私人可以援用法规范请求行政机关为特定行为。只要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即可承认援用可能性的存在。经由布勒保护规范理论所得出的公权具有严格的法规从属性,但也使公权受立法者的宰制。此外,布勒所讨论的公权仅指以特定实体决定为内容的实体性公权,程序性公权被排除在外。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应对布勒的旧保护规范理论保持警觉,合理地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2.
郭殊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23(1):92-96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长期以来颇有争议,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的可诉性是其争论的焦点之一。从目前我国内部行政处分行为不可诉的现状来看,应给予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的相对人以司法救济的途径,并将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接受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3.
Wang Xiaoli 《仲裁研究》2008,(3)
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法律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本文通过对一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涉及的仲裁时效问题的分析,对仲裁时效制度的完善,包括时效的起算、时效中断的举证、时效的期间等,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债权信用保障功能定位下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探究——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的反思与我国诉讼时效立法的重新选择(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诉讼时效的功能在于保障第三人对债务人信用的合理期待,这是诉讼时效的制度基础.通过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任何人的物权性财产信息处于透明状态,使第三人不至于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错误判断.这决定了没有必要设置诉讼时效制度,对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加以限制.返还财产之外的其他物上请求权没有财产内容,更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即使法律强行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也会被当事人的私力救济所消解,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缺乏客观可能.无论在必要性还是可能性方面,物上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5.
新时代互联网世界不断升级,网络空间随之不断走向无限领域,其包含内容愈加丰富。主体缺场或不在场的次数和机会逐渐增加,呈现为虚拟性。虚拟主体的存在不同于现实主体的逻辑性,而呈现出精神性、空间性、契约性、可能性、世界性、自由性的超越现实的虚拟性。深入理解虚拟主体的多维存在不能脱离现实基础,它同样具有创造性和正义性,亦即经历一个选择做什么样人的过程,是网络治理实现的目标。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时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忽视了适用出罪事由实现无罪的可能性。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因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能适用正当防卫,但针对危险引发者的防卫行为则可以运用其他紧急权资源。受虐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行为,构成防御性紧急避险。然而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不应采取功利主义的法益权衡说,而应采取社会团结义务说。即仅在理性人自愿负担的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以内才能成立违法阻却事由,因侵害生命的避险行为超出了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而无法得以正当化,但可能成立以无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7.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条件包括事实要件和价值要件.前者由客观要素和心理要素构成;行为客观情状的非常性,行为动机形成的受涉性.后者是指行为在刑法上的可宽宥性.必须同时具备事实要件和价值要件,才能成立期待可能性的弱失.本文由一个案例出发,结合期待可能性适用要件,对案件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略论中国现代文学的经典重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弓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3):111-117
经典是历史的产物 ,对经典的认识也是一个历史过程。中国现代文学学科的发展 ,不仅需要拓展边界 ,而且应该重读经典 ,在深度发掘上下功夫。在历史还原、文化还原与多元解读 ,尤其是审美分析方面 ,现代文学经典重读具有广袤的可能性空间。 相似文献
9.
论公司担保之可行性及其限制——兼论我国公司担保制度之缺失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岸对公司担保之立法不一,祖国大陆的公司法基本上认可公司担保,但对其并无合理限制。我国的公司法针对此不足,文章在分析公司担保之理论可行性的同时,就公司担保的限制及我国公司担保立法的完善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0.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界分与衔接——以不履行的可能性程度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界分遵循的是一个简单的原则:债务人将来确定不履行,成立预期违约,债权人可于期前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救济;债务人将来不履行的可能性程度较高但尚非确定,则适用不安抗辩制度。为便于终结行使给付拒绝权后可能出现的悬而未决状态,应赋予债权人以请求提供充分保障之权,若适当期间经过而对方未提供,可确认不履行的可能性程度提高,成立新的预期违约形态。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由此形成衔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