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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审断的灵活性——以清代南部县档案中“判词”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清代川省南部县档案中的"判词"在知县审断中的运用、形式、内容以及作用等呈现出的特征,可以揭示有清基层衙门在审断纠纷上与中央官厅的不同面向,进而从审断中表达知县态度的文本——"判词"——这一侧面,说明了至少清季州县在纠纷审断上所具有的,也是当下司法所不具有的灵活性或自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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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国门初开,护照制度开始实行。一般来说,护照是一个政府控制入境外国人的最基本、最有效的行政手段,本文拟对晚清政府关于来华外国人所持游历执照的政策作一概述,包括游历执照的分类、主要内容和实施的成效情况。此种游历执照,亦称"护照",但与现代意义上的"护照"有很大区别,是专门注明前往内地游历的通行证件,也起证明持照人身份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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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汉到唐,中国刑律发生了从法治到礼教、重刑主义到恤刑主义、法不阿贵到刑分等级的变化。这些变化实质是在齐儒阴阳学的主导下完成的。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把刑罚的作用置于礼教的从属地位。秦律奉行的重刑主义,在后世至唐的立法中逐渐被废止。秦律在法律适用上虽然做到了“刑上大夫”,但对各种犯罪仍然规定“同罪不同罚”。汉文帝后,“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逐渐复活,到唐律形成“议、请、减、赎、当、免”完整系统的法律适用体系,使礼治的“亲亲”、“尊尊”在律法中得到了更彻底和全面地体现。汉以降,侵害父权和孝道成为刑律重点惩戒的对象,但实质是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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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的价值因清廷的覆灭而未得以实际体现,但这场改革内容之多、见识之远、对中国现代法制影响之大,即使是在百年之后的今天看来仍令人汗颜,对现今中国法制的改革和完善启示依然颇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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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信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2):61-64
明朝时期,朝贡贸易构成中日关系的核心。本考察了明朝初年的中日关系史,认为其时朝贡贸易关系的建立、终止和恢复,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国的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同时,由于在封建社会中,最高统治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们的个人素质也对两国关系产生了巨大而直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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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订婚婚书不同于官方婚书,在清代被称为“私约”。清末民初,民间往往不遵循官婚书,甚至将官婚书与私约相混淆,将清代律例规定的“务要两家明白通知”的关于身体、身份内容的官婚书,逐渐演变成不同地区、不同形式、内容各异的订婚婚书。这种以凭媒妁、交割财礼为主要内容的订婚婚书,在民间百姓眼中被视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媒证与婚书是双方发生纠纷,裁断财礼的退与还的主要证据。司法机关认定订婚婚书具有法律效力。对这一时期的订婚婚书深入研究,对当今订婚财礼纠纷返还机制的建立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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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对台湾二百余年的主权管理,中日甲午之战后清朝政府需要各种人才与力量帮助,杨廷理、唐景崧等丰富的从政阅历及社会管理经验,是清朝广西民族英雄对台湾建设能够作出积极贡献的主要原因。开发边区,为建设经济繁荣的台湾出力,抗击日军侵略,维护台湾的国家主权等,是清朝广西民族英雄对台湾建设作积极贡献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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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安南文风很盛,涌现出很多精通中国文化的诗人,如廖有方、姜公辅、惟鉴法师、奉定法师等。唐代中越诗人之间进行了友好交往,并且相互唱和,留下了一段段佳话。分析、研究唐代安南诗人北上中原与中原士人广泛交往的历史,对于重新认识中越文化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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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律制度自原始社会时出现雏形,历经夏商,至西周时期发展成为一套有着严格礼法依据的制度。自此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基本遵循这一婚姻法律制度。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启了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近代化之门。1931年5月《中华民国民法典》的施行,标志着始于清朝末年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近代化得以初步完成。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成为立法工作的重心,我国婚姻法律制度迈向人类社会文明前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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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对明清时期安徽淮域蚕丝业的变迁、官府对蚕丝业的推广及其效果、发展的障碍性因素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促进中部崛起战略和振兴皖北经济战略的实施有所裨益和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