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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倪正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3):83-86
蒲安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外交使节,由于他本身是美国人这一特殊身份使得他在中美关系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在他主导下签订的《蒲安臣条约》是近代中国第一个以平等身份签订的条约。从蒲安臣的经历以及《蒲安臣条约》看出:晚清美国的对华政策往往是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交融的产物,而清政府则希望利用美国相对于其他列强对中国的善意达到“以夷制夷”的目的。《蒲安臣条约》在劳工、留学等方面对日后的中美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62.
63.
徐杨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3):137-149
晚清“督抚专权”的问题学界素有争议,而“兵权下移”是其重要的论述内容。以浙江的个案来看,光绪朝中后期的巡抚们对军队的掌控虽有突破规制之处,但没有到达“专权”的地步。真正的“兵权下移”主要缘于清廷对新军的失控,缘于新军的地方化与革命化。与受人瞩目的北洋新军、湖北新军不同,浙江新军的“平庸”反而更能反映一般省份新军的时代特征。 相似文献
64.
65.
刘洋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5,(2)
清末北京城市治理和治安立法是依法治市,实现城市治理法治化的新尝试,可谓中国城市治理和治安法制模式的现代化启动。从法律文本分析入手,对清末北京城市治理法规的结构、渊源及其社会基础等相关问题在制度层面进行探讨,可以反映北京城市治理和社会治安法律制度的实际变迁。可以说,该时期的有关立法尝试是具有现代意义的城市法制建设活动,在推动北京城市治理初步迈向法制现代化的同时,也深刻影响了民国时期及其后来城市立法样式及法制现代化进程。 相似文献
66.
清代的因案修例,即基于某一司法案件对《大清律例》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修改。这是清代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法现象。《大清律例通考》《读例存疑》等考证类释本和《驳案汇编》《刑案汇览》等描述类案例集,分别以法律文本备注和刑事案例陈述的形式,记载了因案修例的诸多实例。结合因案修例的各方面特征来看,它属于清代法律的一种司法创制机制,带有典型的传统中国特色。清代统治者通过此种机制从司法案件中抽象出成文法则,进而实现法律文本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均衡。对于当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因案修例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其对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路径和方向,以及完善“由案到法”的衔接机制、指导性案例的审核机制、类案判断机制、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等,具有积极的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67.
清代东南亚国家有向中国进贡驯象的惯例。这些驯象进入中国境内后按照固定的线路行走,到达北京后,由清廷专设的驯象所进行管理。居住在宣武门内的象房里的大象,得到管理人员的精细照顾,主要被清廷当做礼仪大象使用。19世纪中后期,随着越南、缅甸被西方国家占领,东南亚国家停止了向中国进贡驯象。 相似文献
68.
中国封建社会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制度。制定私法性质的商法是晚清修律的重要任务之一。清末商法作为中国近代最早的商事立法,在近代法制史上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对清末商法的实施机构、清政府对商法的贯彻施行、民间对商法的遵守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研究。清末商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末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69.
清代的广西地方官府在维护市场规则、统制经营、调控金融和公务采买等方面所采取的市场干预行为对当时广西的经济运行秩序产生了双重影响:既利于市场环境的改善,有助于经济平稳运行,也因违反市场规律而导致经济波动不稳,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70.
肖爱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1):34-38
作为封建农业大国,清代水事纠纷发生频繁,解决这些纠纷的诉讼途径和非诉讼途径相配合,其中诉讼解纷途径注重实地勘验获取第一手材料,并且注重国家法令与地方风土人情和水事习惯规则相变通和协调;非诉讼解决机制中的调解注重利用乡绅、"水老"等民间力量。尤其是诉讼和调解都注重发挥熟人社会的自我监督和教育功能,并促进水事习惯规则生成和传承,值得研究扬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