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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作为诉求主体启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国内学界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的范围存在着争议。在营利性与社会性并存的现代公司中,该制度尚未能满足对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国外公司立法实践表明了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范围不仅应包含债权人,债权人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可以作为诉求主体启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而拓宽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的范围又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382.
从尊重现实出发,我国海域使用权共有的权利主体有应当包括自然人、公司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参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认为该海域使用权移转契约对于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不生效力。对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中的海域使用权共有的性质,应该侧重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实质特征来认定,而不能简单地从是否划分份额这一形式特征来区分。如果合伙人仅基于合伙合同取得同一海域使用权,合伙人之间对该海域使用权的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如果用海域使用权投资,和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对该海域使用权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383.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主体。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的主体性包括两大方面:公安机关在处理与民众关系中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四种意识,即自觉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造能动意识;公安机关在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宣传与动员作用、参谋与协调作用、先锋与善后作用。  相似文献   
384.
“商法通则”三大基本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法学界对于"商法通则"的制定问题已经展开了讨论,但是,其中大部分的研究还只是停留在诸如是否要制定"商法通则",以及:"商法通则"的基本框架结构的层面上,而较少涉及"商法通则"所应规范的基本制度的研究.在"商法通则"所应规范的基本制度方面谈一些自己的意见,仅供立法者和研究者参考.  相似文献   
385.
确信与限制——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法哲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之一是国家,公共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共同组成了所有权的谱系,国家所有权是公共所有权的类型之一.我国对于所有权类型研究的方法论值得深刻反思.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应当得到确信.全民所有是国家所有权的价值定位和合法性依据.民法中的国家,作为一个特种的社团,自古和率先被承认具有独立人格.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人格应当与其公法人格相区分,并且受到公共利益的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386.
利益和谐视角下完善我国农村纠纷化解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下,完善我国农村纠纷化解机制对推动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有巨大意义。其中利益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也是农村纠纷化解机制的制度目标。但是现实中农民由于在社会利益博弈中的弱势地位而导致农村社会矛盾冲突加剧,造成我国农村纠纷化解机制运行困难。建立我国农村纠纷化解三维立体模式,强化我国的农村纠纷化解的制度体系、加强各个主体间互动,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和谐社会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87.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值得研究。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判断时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驾驶非机动车为标准。司法解释肯定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应予正确适用。指使者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论处,而是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如果是指令肇事者将受害人转移到他人不容察觉、无法救助的地方,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与肇事逃逸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388.
抵押标的物条件作为抵押制度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抵押的合法性。尽管理论和我国现行立法上对抵押标的物条件有所涉及,但实践中房地产抵押标的物仍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该文对于权属有争议的财产、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违章建筑物、农村私有房屋、划拨性质土地上所建建筑物、在建房屋工程等特殊标的物上所设抵押的合法性作了论证。  相似文献   
389.
马加爵案件再次引起人们对刑事悬赏问题的关注,我国尚没有关于刑事悬赏的专门法律规定,理论界的探讨也多限于民事悬赏广告,我国刑事悬赏仍然体现了群众路线,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单独法律行为,悬赏人只能是司法机关,而赏金的给付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390.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很不统一,UNCITRAL为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拟定了一个文书草案(UNCITRAL[全程或部分途程][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在该草案中,借鉴了相关的国内立法,吸纳了先进的立法规定.但是作为妥协的产物,必然存在着在一些不足.文章从承运人(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主体识别角度,对该草案的相关制度略加探讨,同时,也对我们国家的海商法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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