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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童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17(4):10-16
期待可能性是刑法中规范责任论的核心内容,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获得了普遍认同,我国刑法也有必要移植该理论。在判断标准上,应采取类型人标准,而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应当作为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学者们对于犯罪概念中“但书”的规定有很多论述,但是对于它的理论基础问题却大都置之不论,难以对“但书”的立法规定形成理论支撑。以“可罚的违法性”为基础,探讨其作为“但书”理论基础的可能性,则利于为“但书”提供较为充足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3.
刑法解释限度是刑法解释所能达到的具体、客观的程度和范围,应具有内在规范性、客观性与确定性的品质,应是质的限度与量的限度的统一体,是事实与规范关系性的限度。刑法解释限度的三种理论学说中,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由于其自身的特征与独特的适用场域,并不符合刑法解释限度的特征标准,是不能作为刑法解释限度而存在的。法文语义理论由于所持的立场不同于刑法解释限度之立场,加之宽泛性与抽象性的缺陷以及自身限度的虚设性,使得其作为刑法解释限度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犯罪定型才应作为解释限度予以真正对待。将犯罪定型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解释限度特征之要求,符合刑法规范整体性、系统性的特征,能够更好地处理犯罪定型与法文语义理论、预测可能性理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能达成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言伴语境对意义生成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解释的言伴语境是当下案件事实。法官处理案件时在其前见的指引下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建构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赋予法律文本以语用意义,并且在语境和文本、案件事实和法律文本之间的多次循环往复中实现解释者和文本的视域融合,使法律文本的意义不断丰富和完善。刑法未规定期待可能性,但对其适用体现了言伴语境对文本意义的作用,因而其存在具有合理性。适用该理论不会打破法律的安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法官因此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5.
童汇慧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87(6):66-69
以住房反抵押贷款模式辅助现行的养老制度,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寻求和建立养老保障的新机制,近来收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该模式在推行中会由于种种不确定性,借贷双方都将面临较大风险,从而使这一模式的推行遭遇相当的障碍。本文着重对该模式推行中涉及的借款者的预期寿命与实际寿命之间的差异风险,以及其承担机制,给予了较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在法学上;法益尊重的可能性可以看成是期待可能性的本质;在哲学上,相对的意志自由可以看成是期待可能性的本质。在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和脱逃罪的成立中,期待可能性都能给予解释。在妨害司法罪的认定上,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接受和运用体现着一种司法人性化。 相似文献
7.
刘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3):59-63
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逐渐在城市中得到广泛适用 ,但却基本被认为不适用于农村。本文试从法律的回应性特征 ,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法律一个重要的功能 ,突破概念法学的束缚和适应中国特殊现实的需要等方面论述在村居结构中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必要性 ;从建筑区分所有 (权 )的特征、性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区分所有情况下 ,单独部分经分割后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区分共有权与一般共有权的比较来看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可在典型的村居结构中适用的可能性 ,并且简要分析在村居结构中各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使用及对此问题研究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仲裁裁决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在处理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时如果采取一些适当的技术措施,这些纠纷仍然是可仲裁的。但解决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并不意味着所有在理论上可提交仲裁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都会提交仲裁,还存在适仲裁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于德国,其形成是心理责任论向规范责任论转变的历史过程。应该承认狭义的期待可能性概念,期待可能性的征表只能是外部情形的异常性。期待可能性不是主观的事实性存在,而是责任之规范要素。应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考虑其作出意志选择的可能性,因而以行为人标准作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是正确的。期待可能性错误既包括法律错误,也包括事实错误,是一种独立的错误类型。责任,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责任的故意分为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意志,其中违法性意志就是一个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问题。所以,期待可能性是一种积极的责任要素。 相似文献
10.
高校管理行为是高等院校在享有教育管理权利,履行教育管理义务时所实施的行为。近年来,有些高校在实施高校管理行为中侵犯其它法律主体合法权益的事情常有发生,加上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规定不明确,由此,产生纠纷后,法律主体能否提起诉讼,如何提起诉讼等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本文主要就有关高校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并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