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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通过借鉴国外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历史与现状,在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征地补偿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现象与我国现行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改革我国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提供对策建议:坚持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征地和补偿三位一体、从保护农民财产权益角度改革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建构对农民财产权益的制度性保护与个别性保护,以改变征地实践中“有法不依”与“无法可依”现象、确保农民财产权益的存续保护与价值保护。 相似文献
982.
任亚楠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48-51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与夫妻财产制度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问题,但学者观点莫衷一是。笔者从家务劳动的评价基准着手,考察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源头后发现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与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关系并不确定,也无须确定。在适用我国婚姻法第40条时,宜区分夫妻双方是约定分别财产制还是所得共同制,但是这种区分只是在适用经济补偿制度确定补偿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983.
宋婧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75-80
生态补偿制度是解决油气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有效机制。本文以庆阳市为例,探讨了油气资源开发对庆阳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生态环境和居民身体健康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油气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污染者和受益者补偿原则、区分新旧帐补偿原则及国家补偿和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促进补偿资金来源的多渠道和多样化,才能实现油气资源生态补偿的预期目的。 相似文献
984.
卢志刚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2):180-185
对干扰婚姻关系的受害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心灵,简化赔偿程序的功能,而且具有一般预防功能。干扰婚姻关系所侵害的法益是一种身份人格利益,司法处理时需要结合个案予以处理。与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相比,干扰婚姻关系之精神损害案件的赔偿主体、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985.
关于助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该文论述了中国矿产开发与环境破坏现状,分析了完善矿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完善有利于矿区生态环境补偿、生态修复的配套政策及法规,研究生态环境补偿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的生态环境补偿筹资体系,建立生态修复与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科技创新平台,采取综合措施,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科学转型等建议。 相似文献
986.
2011年我国渤海溢油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尤其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提出了挑战。在对渤海溢油事故所涉及的"海洋生态损害"的概念界定、责任主体与索赔主体、赔偿范围、索赔额度及评估标准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后,还将揭示该溢油事故对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启示。 相似文献
987.
生态城市是城市区域内各要素能够保持和谐统一、持续发展的人类聚居区。环境补偿是生态城市建设、运营的保障制度。本文界定了生态城市环境补偿含义,论述了环境补偿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生态城市环境补偿立法与实践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城市环境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988.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经济学解读——兼论《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法律未分别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标准,给《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的适用带来了困惑。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集体土地征收应采取"二元化"的补偿模式;基于法经济学分析,在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假设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应以其市场交易的均衡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分别采用年平均产值、失地农民转业培训标准、居民社会保障标准,作为其收入、就业及社会保障效用减损的补偿标准;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以延期收益损失作为补偿标准;分别考量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标准,即可确定已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征收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989.
从松花江污染事故看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途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定松花江污染事故造成了跨界污染损害,就有了如何对待跨界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以及外交谈判和协商三种基本的方式。基于法律解决国家赔偿和国际民事赔偿的选择不是最佳的,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应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990.
论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针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长期存在的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以我国《海商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汉堡规则》的规定和国际航运实践做法,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种类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