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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162.
王东海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59-64
食品监管渎职罪"入刑"后,由于监管部门混乱,监管职责的交叉和空白致使该罪发现查处难;刑法规范本身用语的模糊性,结果犯的入罪门槛高,因果关系认定难,与其他犯罪难以区分等因素导致其具体适用难;加之监管人员与不法分子相勾结等原因,使得设立该罪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对于其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需要厘清监管部门的职责,优化监管者队伍,通过明确刑法用语、引入危险刑法理念变结果犯为危险犯、采取条件说来判断因果关系、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等来完善刑法法规,为该罪的司法适用难寻求出路。 相似文献
163.
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997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整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便利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但是其违背刑法谦抑性、过分关注民意、罪名的新增违背刑事立法类型化之本旨等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164.
165.
166.
廖宇羿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5):74-78
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共享使"足不出户可知天下"成为可能,而网络零售和快递服务的迅猛发展更让现代人享受到了足不出户可拥天下的便利,但伴随而来的快递纠纷也层出不穷,其中"快递不快"久居投诉榜首的地位。面对现有救济手段不足且赔偿金额微薄的窘境,如何才能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让快递行业持续发展,已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现行快递延误纠纷救济方法,并改进快递延误救济机制,不失为预防、减少和化解这类纠纷之良策。 相似文献
167.
金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5):103-109
2012年针对地沟油加工、销售愈演愈烈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但该《通知》的规定只作为一种参考提供给公检法部门,它本身不具备刑法的强制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涉地沟油犯罪作出系统的规定,给今后办理地沟油类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168.
胡金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1):109-115
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稿)》草案审议时,许多学者提出了食品公益诉讼的概念,使公益诉讼再次成为热议的焦点。就司法实务而言,重要的不是讨论食品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是探究食品安全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的具体诉求,以及如何满足其诉求。本文以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公益诉讼为例,借用经济学上外部性理论,从公益诉讼的保护对象入手,分析食品公益诉讼的客体及其请求权基础,并结合诉讼法的基本命题,论证食品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损失的计算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而划分公益诉讼与行政权、私权在诉讼法上的衔接界线。 相似文献
169.
再论指示交付及其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建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62-67
中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有利有弊,对于其利,必应否定;对于其弊,在解释论上,应最大限度地限缩其中所言“法”的范围,将若干第三人无权占有的情形视为“依法”,而不作为“违法”对待。不宜一概否定指示交付场合让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出让人转让被人盗窃或遗失的手表一块,此时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包括对第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说,是合适的,不应否认。 相似文献
170.
李高宁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47-50
在食品安全令人忧心忡忡的社会现实下,量刑反制的思路悄然而生,具体表现为在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的过程中对明知的主观内容进行曲解。在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分过程中,由于添加物质的标准不够明晰,也导致了罪刑关系的确定性被损害,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关联行为被适当地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犯罪的处罚较轻是符合实际的,但对于结果和情节加重犯应当慎用死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