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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Dispute resolution under CEPA is regulated in Chapter 19-Institution Arrangement, but only consists of one sentence. The flaws are explored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is new agreement. Dispute resolution under NAFTA includes more than four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 which include numerous details and various institutions. It is considered as one of the best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the lessons learned will help CEPA establish a fair, efficient, and suitable disn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相似文献   
62.
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机理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伦理化司法的确定性和可接受性、诉调对接的传统、实质正义解决纠纷的传统、限制诉讼与终结诉讼机制。对这种独特的纠纷解决机理,应辩证认识,合理运用,力求实现纠纷解决民族性与国际性的结合。  相似文献   
63.
本文以主观正义和社会和谐为评价尺度,分析了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实际效果。非诉讼方式具有灵活、多样、低廉的特色,可以采用成文法和习惯法作为划分权利义务的依据。它突出当事人的自治,依靠当事人的平等、理性的对话,在诉讼泛滥和法律中心主义的社会背景下,能比诉讼更高效、和谐地解决私法领域纠纷。同时,非诉讼方式能够培养起有良好社会自治能力的社会组织,能推进社会治理机制的成熟。  相似文献   
64.
对于如何解决民行交叉问题,学界已有诸多方案,但这些方案的目的多在于建立两种诉讼的协调机制即先民后行或先行后民,或是建立两种诉讼的统一机制即行政附带民事或民事附带行政,而较少关注可否通过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使纠纷仅仅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一种诉讼机制来解决。我们需要检视现有解决机制的利弊,寻找通过单一诉讼机制解决房屋权属纠纷的途径。  相似文献   
65.
示范诉讼制度探析——兼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瑞 《现代法学》2007,29(5):74-80
示范诉讼制度具有其他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所不具备的特征和独特功能,正因如此,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对其加以明确规定,还有些国家在实践中大量运用这一制度以解决实际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结合在新形势下我国所面临的司法现实需求,为了更好的解决群体性纠纷,在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立法当中,在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应当引入示范诉讼制度;同时考虑到示范诉讼自身的一些特点,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并注意处理好其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协调问题,以便更好地发挥两种制度各自的优点。  相似文献   
66.
李可 《时代法学》2009,7(1):59-63
通过几则案例对唐宋时期寺院内部的民事纠纷解决状况进行了考察,发现这一时期寺院内部民事纠纷的解决有浓厚的神意色彩,并且以团体内部解决为主,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诉诸官府。  相似文献   
67.
高风险一度是网络交易发展的瓶颈所在。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发挥网络科技的优势,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些独特的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规模。但此种民间型机制的局限和优势一样明显,未能有效"定分止争"。要真正保障网络交易的稳定发展,最大程度上解决交易纠纷,除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民间型机制外,尚需对传统的官方型机制予以适当的"网络化改造",最终形成两者的良性互补。  相似文献   
68.
当前,虽不敢妄言中国已经进入“后诉讼时代”,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合理性已被诸多学者反复论证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在此背景下,关于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建构、完善以及相互之间的衔接成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热情不减的探讨课题。置身于纠纷解决途径匮乏的现实情境,此种关注实为必要。不过,令人稍感困惑的是,人们在倾心构筑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际,却忽视了纠纷解决需求者在面临具体纠纷时选择之迷茫,这种“多元性无知”无疑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行之羁绊。通过探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引导机制,指引当事人找到进入“某个恰当程序的大门”。  相似文献   
69.
论纠纷的构成机理及其主要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旭东 《法律科学》2009,27(2):82-91
关于纠纷的认识,法学界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界限,一般是笼统地将除刑事案件之外的一切社会不协调现象称为纠纷,而在社会学家看来,纠纷往往等同于社会冲突。事实上,从带有普遍性的矛盾、冲突到围绕着某一具体权益所发生的争议,并不是所有的这些不协调现象都和法律制度相关,只有那些属于法律框架之内的诸种不协调现象,或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类似现象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属于冲突,也不是所有的冲突都可以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纠纷的主要特征在于纠纷主体的明确性、纠纷双方的对抗性、纠纷的主观性和社会性以及纠纷解决上的自主性。  相似文献   
70.
联合国和平解决争端机制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平是人类的企盼。作为第一个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安全体系——国联失败了。在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国明确禁止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并以安理会为核心设计了和平解决争端机制。但科索沃危机暴露了此机制存在的问题: 1. 安理会的政治基础不稳, “五大国一致”并不能真正一致。2. 联合国和平解决争端机制, 对大国制约不够。3. 国际法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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