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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弹性退休的法律规制应该以人权理念导向的强制与自愿结合为目标,以公平基础上的分类设置、利益衡平下的可操作性为基本原则,选择最相适宜的立法模式,保障男女平等的劳动权与退休权,规定男女平等的退休年龄,合理确定最低及最高法定退休年龄,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方式。同时,要求公正、稳妥的法律规制程序,并有配套的制度与措施的跟进。 相似文献
122.
刘征峰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7(3):56-59
以内容为视角,我国合同法定形式规则呈现出以下特征:在适用范围上,覆盖面过广,变相形式强制现象严重;在法定形式种类上,书面形式占据主导地位;在履行治愈规则上,采用一般治愈模式;在后果排除规则上,鲜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与此相对应,应采取三项完善措施:一是缩小要式合同之范围;二是扩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三是提高适格履行治愈行为的标准。我国法定形式规则的完善应当在形式自由和实质正义间寻找平衡。 相似文献
123.
法定刑升格条件确有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必要。不具备违法推定机能、不是故意认识内容的首要分子、作为报酬的违法所得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量刑规则;具备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与故意规制三大机能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加重结果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罪体)加重构成要素;而多次、数额巨大等升格条件,仅表征违法程度、不体现行为类型变异,虽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却无法发挥犯罪个别化机能,既非典型的加重构成要素,也非典型的量刑规则,应属于罪量加重构成要素。罪量加重构成有行为规模类与结果程度类之分,结果程度类罪量加重构成是基于基本犯结果的危险性而加重刑罚的,当基本犯未遂时,即丧失加重之依据,不能论以加重犯的未遂犯。情节严重作为升格条件,则应当根据具体化的情节事实,依据上述标准判断各具体事项的归属。 相似文献
124.
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 相似文献
125.
李建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4):39-41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其地位已然由历史决定。但基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性质而产生的对两种能力的范围及一致性问题的探讨观点不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时间和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126.
杨红梅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4):71-73
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和学界普遍认可的行政处罚原则,其内容应当包括:设定法定、实施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等四个方面。只有法定原则的内容得以实现,该原则才可能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127.
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审视儒家的法律传统可以发现,儒家所理解的"法律"是广义的,它既包括国家制定法("刑"),也包括礼制、礼义、道德、习俗、人情、天道等在内的所谓"活法"。"活法"在一般情况下并无国家强制力,但有社会强制力。当然,它在有些时候渗透于国家法典中,在另一些时候又被直接用作审判的依据———此种情况下的"活法"无疑是有国家强制力的。儒家的法观念实际上是致力于"情理"(活法)与国法之间的平衡,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了一种明显的张力和弹性,因此与英美法系的传统比较接近。 相似文献
128.
麦考密克法律论辩理论的经济学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麦考密克描述阐释了司法审判中主要的法律论辩形式,包括演绎性证明,后果主义论辩,协调性论辩及一致性论辩。通过对此理论的经济分析,发现论辩主体为什么会采用这些论辩方式、应该如何运用及它们的功能为何,最终都立基于经济学的逻辑。 相似文献
129.
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是《合同法》的一种特色制度。但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并未得到充分适用,社会生活中也鲜有发生。随着《物权法》的生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区分原则"及相关具体规则不可避免地影响、冲击到原有立法体系中的各项财产权制度,而与物权"骨肉相连"的买卖合同,包括所有权保留制度亦莫能外。 相似文献
130.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无害错误规则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鹏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4):136-146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原审法院的错误可以被分为两类:宪法性错误与制定法错误.对所有的制定法错误以及部分宪法性错误,审查法院可以适用无害错误规则进行审查与处理,从而在认定错误无害时,维持原审判决.在直接上诉程序中,对宪法性错误与制定法错误进行审查的标准,分别是Chapman标准与Kotteakos标准.对人身保护令程序中的审查标准,美国联邦法院目前尚没有形成共识.美国法院通过适用无害错误规则,更加强调探求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更为重视案件的实体正义.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确立无害错误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