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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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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的养父养育其20多年,也办了相关收养手续。2008年养父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和10万元存款等遗产。其养父一直未婚也没有其他子女,但有一个弟弟。现在该弟弟以陈某是养子,没有继承权为由,要继承其兄的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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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建设确保艾滋孤儿合法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耀洁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3):3-4
高耀洁教授是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的退休医生,退休后从事艾滋病和性病的宣传教育及防治工作,并经常救助艾滋病人及其亲属,被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赞为“第一位在中国农村从事艾滋病预防宣传的女性活动家”,被新闻媒体誉为我国“民间防艾第一人”。下文是高教授在我院演讲的部分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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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香港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很复杂的。长期以来,香港一方面允许中国清朝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存在,另一方面又实行英国式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1971年10月7日通过的香港修订婚姻条例,废除了旧式的中国封建婚姻制度,只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英国式的婚姻家庭制度。该条例还规定,凡1972年6月30日前依中国习惯缔结的旧式婚姻,应该重新登记,或是解除婚姻关系。可见,从法律上说,香港现在已不承认旧式的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了。因此,这里我们仅就香港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制度予以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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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雪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142-145
随着现代收养核心的转变,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逐渐成为诸多国家收养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养子女最佳利益发展自子女最佳利益,但却不尽相同。我国《收养法》未明确规定该原则,导致在收养实践当中极易造成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不当。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我国应当将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收养制度的原则之一,并进一步完善我国收养法的具体规定,使该项原则作为整个收养法在立法、司法、执法中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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