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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同为侵犯财产的常见犯罪,抢劫罪是采用暴力或以暴力为内容的胁迫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强索财物,也可以用其他威胁或要挟手段当场或在其他场合索取财物。两者容易混淆,但在犯罪要件上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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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3):87-91
我国警察在进行当场盘查时所依据的法律不完善,造成在当场盘问权和当场检查的起动条件、当场盘问的时间、地点、当场盘查的程序、范围及实施要求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家相关问题的考察,认为借鉴其做法完善我国的警察法和相关法规,对于规范和保障警察当场盘查权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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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20(3):59-61
近年来八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行为增多,正确区分典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和转化型入户抢劫罪之间的界限,成为对犯罪分子正确定罪和量刑的前提。本文对转化型入户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客观要件进行分析,并明确了入户、当场的概念,还进一步区分了“在户”抢劫和“入户”抢劫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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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场处罚的数额规定不一致,行政主体在适用时可能导致同案不同罚。是依上下位法或特别法的规定适用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另行设定当场处罚数额涉嫌越权?本文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效力关系两个方面作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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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击毙"既可以指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行为,也可以指警察使用武力导致的死亡后果."当场击毙"涉及到公民生命权的切实保护.我国"当场击毙"在立法方面存在着法律属性不明,规范层次太低和程序法规范不足等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滥用现象,特别是受害方很难通过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当场击毙"行为在实体法上可以界定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是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把"当场击毙"的立法规范上升为法律层次,规定使用武力应当遵循"合理必需"的标准,对适用情形应严加限制;对使用过程实行程序控制,特别是应规定因实施"当场击毙"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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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乐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0,(4)
本文对交通违章处理中容易引起混乱的当场罚款和当场收缴罚款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论述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理实际 ,具体阐述了当场罚款和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条件、实施内容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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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人质和警察的生命以及维持公共利益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这是国家履行保护义务的要求,也是同犯罪作斗争、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当场击毙”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当场击毙”虽未经法庭审判就直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但它并不是根本不讲程序,仍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而且“当场击毙”是在情况紧急且绝对必要且没有任何其他方式可替代的情形下作为最后不得已之手段实施的,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它在程序上和手段上也均具正当性。“当场击毙”具有正当性,对我国的相关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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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兼对“两个当场”观点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暴力也同样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这里涉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只要承认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则在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下,如果暴力程度轻微,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当场取财的,即使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就敲诈勒索罪的构造而言,敲诈勒索行为一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一交付财物—占有财物,这样一些构成要件的内容缺一不可。两个当场只是形式性的特征,对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不能根据两个当场,而是应当根据两罪之间的本质界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