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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契约的“订立”旨在使人类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作为国家“存在原理”,社会契约主旨是解决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其终极关怀是人民的福祉——保障安全、自由、财富和尊严等。但这些可欲的价值的实现须符合一种正义的原则和道德要求:平等对待和惠及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每一个立约者。平等、互惠构成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和道德义务,也是社会契约和社会秩序的实现条件。在这一意义上,不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契约目的就不能达到,政府合法性就被质疑。弱势群体保护需要对社会契约进行动态完善——创新保护模式、着力后续调整、突出经济权利、建立诉讼制衡机制、高扬人本立约观。 相似文献
2.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进入工业化中后期苏南地区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课题。同世界产业市场寡头化发展趋势相比,苏南产业市场表现为过度竞争的市场结构。这一市场结构严重影响了苏南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发展和知识经济成分的培育。因此,推进苏南地区市场结构寡头化,是加快苏南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3.
在现代化转型的大背景下,农民就业成为涉及全局的大问题,也是相关立法必须解决的难题。如果立法中的规定强调政府主导而不注重权利保护,就可能导致法律父爱主义的倾向。《就业促进法》浓厚的法律父爱主义色彩埋下了政府裁量权过大、农民就业权受侵蚀等隐患。为此,应彰显农民的就业权利和自由,以理性、确定和比例三原则来规制政府行为,淡化甚至褪去立法的父爱主义色彩,走出价值悖论的迷宫,使该法善始善终,最终实现其促进就业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兵制是一个国家的重要典章制度,同时也是维护国家独立和民族繁荣的有效手段。李朝作为11至13世纪中南半岛上的强国之一,十分重视兵制的建设。由于中越复杂的历史联系,李朝立国后在兵制的设置上借鉴了唐宋兵制,尤其是重点效仿唐宋兵制的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和兵役制度等军事制度。不过,李朝兵制并没有完全照搬唐宋兵制,它既吸收了唐宋兵制的精华,又因地制宜地发展出了符合李朝自身国情的兵制,并增设了新的兵种"象兵"。李朝兵制无论是在平定内乱抑或开疆扩土中,都契合了国家发展的实际需要。反过来,李朝兵制也对宋朝的兵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宋朝也参考了李朝兵制对其兵制进行改革。宋朝兵制在改革中充分借鉴了李朝的军事编制,尤其是"军"这种新的军队编制的创设,成为宋朝改革军队编制的开端。从李朝兵制大力效仿唐宋兵制,再到宋朝亦在兵制建设上借鉴李朝兵制的优点,这种相互学习与借鉴,增进了古代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也进一步促进了二者之间的相互交融和融合,从而形成了今天的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文化中你只有我、我中有你的文化格局。 相似文献
5.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简称《两岸投资协议》)中体现两岸特色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相较于传统双边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而言,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引入两岸私人投资争端解决方式,还规定了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投资争端的协调、协处和调解等多元化机制,实现了单方规定的协议化和国际实践的两岸化,从而有效降低了两岸投资争端的“泛政治化”风险。未来,应进一步完善两岸投资补偿争端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 相似文献
6.
亚欧会议的制度匮乏源于成员中缺少强势主导国及其创设的国际机制。当前亚欧合作面临三大主要矛盾,即共同威胁上升、力量对比改变和新成员的加入。亚欧对跨区域合作的需求增加,同时合作的难度也在增大。亚欧合作需要在更新议题、调整合作的方式和方向等方面不懈探索以保持活力。为在制度短缺的前提下实现有效合作,亚欧仍适合遵循以开放和自愿为基础的弱机制模式,并需要依靠亚欧双方主导性力量加强多边协调,以务实的态度优先在低政治领域开展合作。 相似文献
7.
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是工会贯彻科学发展观取得的重要理论成果,其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旨是发展。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劳动关系当事人根本利益一致,工会维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即工会维权追求的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互利共赢,以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战略互信理论为主要依据,探讨了中日韩三国的战略定位,并在尝试建立中日韩三国战略互信度模型的基础上,对影响中日韩三国战略互信关系的主要因素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指出构筑和进一步建立中日韩三国稳定的战略互信关系,是东北亚多边安全机制构建的核心和基础。 相似文献
9.
侦查讯问活动必须重视沟通在实践中的运用.侦查讯问沟通双方应互为主客体.侦查讯问要借助语言沟通和非语言沟通来传递信息,交往情境对侦查讯问双方的沟通起着重要影响.沟通的侦查讯问双方总是要影响对方的心理和行为,作为侦查讯问人员来说,赢得信任是影响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前提.为了保证沟通的顺利进行,侦查讯问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自我心理调节和自我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10.
欧盟刑事取证立法建立在两个不同原则上,一是传统的相互协助基础上的立法,一是1999年坦佩雷会议后,相互承认基础上的立法;这两种立法在欧盟范围内并存。从未来发展看,相互承认基础上的立法将逐步取代相互协助基础上的立法。欧盟理事会2008年12月通过的《欧盟证据令》是欧盟在相互承认基础上取代原有刑事取证立法的第一步,对原有立法进行了制度性革新。欧盟刑事取证立法在取得显著进步的同时,在相互承认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等方面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