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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健春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3):128-128,F0003
"张力"是英美新诗批评所主张和实践的文学批评术语,意为在整体诗歌的有机体中却包含着共存的互相矛盾、背向而驰的辨证关系.晚唐杰出的悲情诗人李商隐创作的优秀诗篇《锦瑟》具有强大的张力艺术魅力,显示出诗意的多向度性与多层面性、诗人情感的浓烈而不平衡性,诗歌语言的蕴藉性和思辨性、诗歌意境的虚实相生性等张力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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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坤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7,(1):1-3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很多方面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概括和理论观点,认识和把握这些重要的新发展,对学习和贯彻<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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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多党合作制度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纪念中发[1989]14号文件颁发15周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规定了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原则、政策思想和主要内容,是对我国多党合作事业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标志着我国多党合作事业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意见>颁发15周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础更加巩固,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运作更加规范,我国多党合作事业出现了新的局面. 相似文献
205.
佟建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19(4):105-111
1895年,清政府与日本国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台湾从此沦为日本殖民地长达50年之久。对日本殖民者的残酷统治压迫,台湾人民进行了长期英勇的斗争,给日本殖民者以沉重打击。台湾人民反抗日本殖民者的斗争,是中华民族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近代史上波澜壮阔的群众爱国救亡运动的光辉篇章。 相似文献
206.
我国当前的立法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1988年《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93条虽然列举了外国法查明的五种途径,但封闭的列举模式和不合逻辑的表述导致了司法解释的诸多疏漏。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虽然也有提供和交换法律资料的合作机制,但因缺乏相应的国内实施机制而无法落实。制度的遗缺给司法实践中外国法查明方法的运用带来了诸多困扰。为应对外国法查明方法规定的不足,我国的外国法查明方法规定应借鉴欧美国家的合理经验,采用开放列举模式,充分吸纳各种有效的外国法查明方法,完善相关程序规则,最终建立一个模式开放、方法多元、程序规范范的外国法查明方法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207.
在传统行政法上,诸如政府与公务员、公立学校与学生之类的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之范畴,这种关系由其内部自带体系的规范调整,并排除法治主义的作用。二战之后,基于法治观念和人权理念的提升,特别权力关系的适用范围尽管有所收缩,但其所作用之领域仍属于“法治普遍性之例外”。鉴于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的一般属性,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不仅可以充当党内法规的正当性基础,而且也可以为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边界提供理论依据。正是基于特别权力关系,党内法规才具有独立于国家法体系而独立存在的正当性;同样是基于特别权力关系,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当受“特别关系”之拘束,其效力不宜漫过“特别权力关系”之边界。 相似文献
208.
以个体为逻辑基点的传统法学难以应对整体性的环境问题。以整体为逻辑基点,新型的权利依据、法律关系和诉讼目标呈现出环境公益诉讼的非传统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依据是生态公益所衍生的无法私有化的整体权利即环境权,及其派生的并由成分利益所衍生的生态公益维护权等环境成员权。传统法律中只有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个体对个体”或“个体对整体”的法律关系,而只有环境权下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整体对整体”与“整体对个体”的新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的难以恢复性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只能以预防为核心目标,区别于传统诉讼的填补损害或惩戒目标。环境公益诉讼的非传统性要求革故鼎新式的系统性制度建构:尊重法律关系理论,确认环境公益诉讼的另类本质;尊重公众及成员的合法权益,重构实质原告与形式原告制度;践行保护优先,建立生态公益预防责任制度等。 相似文献
209.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马克思早期人类自由研究的重要著作,间接提出了人的本质在于自由的观点,得出了国家、社会发展以人为本的重要结论;"中国梦"思想继承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人性理念内涵,进一步提出了发展为了人、发展要依靠人,发展要以人民的幸福为出发点和落点的主张;"中国梦"思想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人性理念在唯物史观、科学方法论、理论实践应用意义等方面一脉相承,并在国情特征、具体诉求、价值共识性上实现了对马克思人性观的发展。 相似文献
210.
左卫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1)
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证据裁判已然成为中国刑事诉讼尤其是重罪案件裁判的关键话语之一。晚近十余年来,重罪案件证据裁判的规范表达与实践面相与普通案件的证据裁判逻辑逐渐分离。重罪案件证据裁判开始走向高度客观主义,不可否认这一趋势的积极意义,但过于理想化、绝对化的色彩既与诉讼制度和纠纷解决的实践逻辑存在诸多悖离,也可能导致证据收集、运用与评价的一些问题。因此,应当审视中国当下重罪案件证据裁判的取向,反思高度乃至过度客观化的刑事证明理念、立法与实践,在重罪案件裁判中重构一种既注重客观证明,又兼容合理推断的平衡型事实认定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