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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权应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刑事诉讼法》第60条又对逮捕措施的使用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目前一些基层法院存在对提起公诉的未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庭前滥用逮捕权。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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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的改革,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批捕权上提仍属于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鉴于上下级检察机关工作联系的关系,上级检察机关有时难免放低逮捕标准,迁就下级检察机关。实际上,只要是内部监督都难免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问题,因此,相关改革步伐不能停滞。从长远来看,批捕权应当进行司法化改革,由中立的法院来进行裁决才能保障公正——这里的中立法院并不是现行体制下的法院,而是独立的、专门从事裁决逮捕与羁押的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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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包括法律监督权和以诉权为中心的固有司法职能两个层面.法律监督权应当理解为一种不同于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诉权等固有司法职能的"司法监察权",即从司法角度以居中、客观的立场对整个司法活动进行合法性监察的权力.检察权的上述两类不同层面的权力具有不同的原则立场和价值标准,因而不能将两类权力的行使同一化,而应在行使固有司法职能的同时,在另一层面以不同的立场和视角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所面临的问题,以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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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对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尤其是对自侦案件的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提出了挑战。下级院要从提高检察人员办案能力、强化初查工作、创新工作方法等方面入手,积极应对这一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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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权应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同时,《刑事诉讼法》第60条又对逮捕措施的使用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法院行使逮捕权的现状存在一定的弊端,应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并期望人们能藉此对其对策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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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条件逮捕制度的产生依据和适用原则 2006年8月17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有条件逮捕制度.所谓有条件逮捕,是指,"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二)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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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如何行使逮捕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逮捕权,在法制发达的国家是通过法律来授予警察的一项基本权力。美国警察个人拥有逮捕权,在特殊情况下,不经请示任何人或任何部门便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本文对美国警察如何行使逮捕权从宪法依据、逮捕条件、逮捕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对中美逮捕权的设定和执行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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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第二类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对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受理以后的诉讼程序,因《规定》中没有明确,导致执法中存在分歧。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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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地位。正确运用批准逮捕权,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错误的批捕决定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本文拟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在探讨检察机关运用批准逮捕权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把握逮捕条件和建立合理制度的角度进行思考,寻找正确运用批准逮捕权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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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律师法》第33条在旧《律师法》第3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一方面,从当事人一方角度看,修改后的《律师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人权,同时也扩大了律师在诉讼阶段的权利,使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从另一方面看,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扩大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的侦查效率及取证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分析了《律师法》的修改对当事人一方权利的扩大及因此对检察机关侦查取证造成影响间的矛盾,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