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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前不久,记者在外地采访时,了解到当地一名县级干部的落马源于一次电信诈骗。而电信诈骗的对象,并非官员本人,而是其妻子。“涉嫌犯罪的不法商人被公安抓获后,我们在他的住处发现了你的身份证。”“你必须配合我们的调查,否则对你和家人都有影响。”“要想解决问题,你现在需要下载一个软件配合我们做初步调查。”据介绍,官员妻子在接到诈骗电话后,相信了诈骗犯的话,径直地按骗子的要求操作。  相似文献   
132.
我国民法没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因此不能照搬日本刑法理论,但可以适当借鉴,对于不法原因之物,可以分为不法原因给付物与不法原因委托物。不法原因给付物属于发生终局性利益转移的财物,此种情况下,原物的所有人已经放弃财物的所有权,由于不存在对财物的法益侵害,不构成侵占罪。相反,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之物,由于委托人并没有终局性的转移财物,受托人对该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在被收缴前,可以承认委托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受托人侵占该物的,可以构成侵占罪。对于侵吞赃物或其所得价款的,不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133.
134.
《理论与当代》2006,(2):50-51
赵刚在2006年第1期的《书屋》上撰文指出:常见不少文章引用马克思的一段“名言”来形容资本家追逐利润的贪婪:“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百分之二十,就会活泼起来;有百分之五十,就含引起积极的冒险;有百分之百,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然而,这段名言的始作俑者并非马克思,  相似文献   
135.
针对醉酒驾驶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我国目前对醉酒驾驶行为主要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醉酒驾驶行为入刑说明了该行为已发生质的变化,但如何处罚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试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衔接的角度,在相关理论探讨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醉酒驾驶行为惩罚方式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以期在目前的惩罚结构上更好发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合力,解决醉酒驾驶屡禁不止的痼疾.  相似文献   
136.
覃远春 《河北法学》2011,29(9):96-106
赌博乃参与人依赌事或博戏规则而为之射幸合意行为,民法须关注赌债性质和效果。由于欠缺针对性规范,司法实践仍存不少疑问。与赌债最相关联者为不法原因给付与自然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行性规定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当社会观念与道德标准对行为的容忍度发生变化,不法原因给付可向自然债转化。不同的赌博行为对公序良俗、法价值目标的影响不一,民法对赌债应区别规制。未受行政处罚之"群众娱乐性博戏活动的给付"析出作为自然债,合乎社会观念和人性需求,而受到处罚部分则作为不法原因给付。赌债分离及其区别处理是自然债之于传统问题民法新视角的贡献。  相似文献   
137.
工会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维护工人利益、发动工人运动、团结工人向资本家和"帝、官、封"作斗争的重要组织。但新中国成立后,恢复发展生产成为新政权的首要任务,在实际工作中,工会更多的只是工厂管理部门搞好生产的助手、配角,因此工人颇有不满。  相似文献   
138.
被告人张某是一名六十多岁的老太太,因为邻里纠纷,双方矛盾激化,对方三人破门而入,对其进行拳打脚踢,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老太太在根本无力还手时,情急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顺手拿起了墙角的半瓶硫酸,甩向不法侵害人,造成三人被硫酸蚀伤的后果。法院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相似文献   
139.
行政犯的类型与违法性判断的区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犯的类型区分直接影响到违法性判断方法的确立。依据前置行政规范的本质属性的不同,刑法存在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和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通常忽视前置程序规范的存在,将其与前置不法规范混为一体,导致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始终依附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继而认为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同样具有从属性。违法性判断仅指的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依据的判断,而并非罪刑规范的最终适用,否则违法性判断将毫无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前置不法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一般违法性的概念和类型,而并非刑事违法性对一般违法性的从属。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不同的是,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独立性,其独立于前置的行政程序规范。刑法可对行政程序的次数、主体、时效及形式等进行独立判断。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在刑法体系中应具有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140.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不法管理行为,针对这一行为,我国现行法采用不当得利制度或侵权制度予以调整。但是,立法对不法管理人在不法管理行为中取得的利益归属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出现了立法的空白。基于此,文中通过对实例的分析,说明我国现有规范调整不法管理人取得利益的归属困境,结合他国的立法例,对我国立法能否直接规定不法管理行为适用无因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探讨,以期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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