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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陶菁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3):165-169
艾滋病感染者约有70%与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联。艾滋不法人员从事盗窃、吸毒、贩毒、嫖娼、敲诈、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其取证、关押、监管等工作存有难度。解决公安民警应对艾滋不法人员的执法困境,需要加强对民警的职业保护;落实经费、制度保障;设立专门监管、执行场所;加大对艾滋不法人员感化、关怀力度,弱化违法犯罪诱因;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72.
在酒驾查处过程中,交警遭酒驾者不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交警要善于分析酒驾者行为特征,在"选"、"观"、"控"、"查"、"测"、"扣"、"教"七字上下功夫,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查处效率。 相似文献
173.
德国刑法教义学历史悠久,同时也是德国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在德国,犯罪概念的发展颇具特色,各种概念的基本内容有时候彼此补充,有时候又相互交织在一起.本文有选择地论及某些不同的犯罪概念,阐述了到目前为止的犯罪概念和犯罪体系的发展情况;将"归责"作为思考的起点,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犯罪理论的粗线条的梳理,尤其探讨了对于犯罪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的转折--不法与责任的分离问题.最后,文章对权力理论的犯罪论进行了说明和展望. 相似文献
174.
行政犯的类型与违法性判断的区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犯的类型区分直接影响到违法性判断方法的确立。依据前置行政规范的本质属性的不同,刑法存在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和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通常忽视前置程序规范的存在,将其与前置不法规范混为一体,导致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始终依附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继而认为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同样具有从属性。违法性判断仅指的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依据的判断,而并非罪刑规范的最终适用,否则违法性判断将毫无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前置不法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一般违法性的概念和类型,而并非刑事违法性对一般违法性的从属。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不同的是,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独立性,其独立于前置的行政程序规范。刑法可对行政程序的次数、主体、时效及形式等进行独立判断。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在刑法体系中应具有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175.
立足于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规制原理和犯罪认定机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保护法益是正当市场竞争秩序及他人的商誉权,如果仅侵害他人的商誉权,但并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不能论之以该罪。在行为构造上,“捏造并散布”是指“捏造”和“散布”兼具,仅有其中一个行为的,不在该罪规制范围“;他人”原则上应是具体、特定的人或单位,不宜扩大理解为某类行业、产品;“重大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只可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至于“其他严重情节”,则应依据同类解释规则,结合个案予以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176.
上世纪50年代初,在我国华南地区的政治生活中发生了这么一件大事,一艘名为"乐斯陶"的万吨巨轮的船员们冲破资本家企图携船叛逃台湾的阴谋,驾船从香港回到祖国大陆,从而使华南海运拥有了第一艘万吨巨轮。当年策划"乐斯陶"号回归的领导者之一、也是前线的直接指挥者宁培增同志,如今依然健在,现是广州远洋公司的退休船长。在今年春暖花开的四月,在当年参与该行动的杨先生的带领下,我们《广东党史》杂志编辑部的同 相似文献
177.
关于侵权责任中违法性要件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尽管《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和先前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中均没有出现“不法”的字样,但是权益侵害要件就是违法性的另外一种表达。侵权责任的本质是一种不法行为,这种不法行为既包括主观不法,也包括客观不法,两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整体的不法行为。作为客观不法的违法性具有作为主观不法的过错无法替代的功能。与刑法中偏重行为不法不同,侵权责任中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只能从结果不法进行判断,否则过错和违法性无法区分。只有清晰地理解违法性、权益侵害和损害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准确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79.
<正>如同"以人为本"之于政治学领域和哲学领域,"人力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本"在经济学领域现在也颇为流行,并且还存在着与以人为本挂起钩来的迹象。流行本身是好事,但在流行之际如大家都来把握其内涵的科学性和使用的准确性,好事就会变得更好。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只有一字之差,两者关系也互有影响而彼此不可或缺,但作为两个学术命题和两项实际事务,则又有各自的范畴体系而不可随意混淆。 相似文献
180.
《北方法学》2022,(6):118-132
“质·量差异”理论原本是形塑行政罚与刑罚关系的立法政策理论,若作为解释理论框架,应当先明确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实在法差异以及这种差异背后的立法理念。行政犯的规范结构以及“行刑衔接”的制裁模式,反映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确是一种量差关系。量差格局的出现,根源于立法者采取的量差立法理念,即根据行为轻重不同“阶段性”地分配力度不同的两种处罚。具体到应用层面,量差说具有限制行政犯成立范围的“双向”解释机能,一方面明确行政犯的限制解释方向,另一方面明确应当根据行政犯的构成要件来反向制约行政不法的构成;而且,结合犯罪论的基本原理,还可以发现量差说具有树立理想的行政犯类型的立法指导机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