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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国计民生,怎样确保群众吃着放心,是各级政府都必须解决好的重要问题。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省食品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开放和扩大,与之相对应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严峻考验。迎难而上,进一步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272.
覃远春 《前沿》2011,(15):74-78
不法原因给付与自然债在民法上的制度归属不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行性规定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当社会观念与道德标准对行为的容忍度发生变化,不法原因给付可向自然债适度转化。分离原为不法的给付并在司法上分别处理,突显自然债这一传统而特殊范畴应对民事生活新变化的独特贡献。我国民法对二者的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73.
从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的关系界定的角度,参照日德等国家的相关判例及理论,通过对“民法看关系,刑法看行为”这一刑民关系的实质认识,得出如下认识:不能因为被害人所处民事关系之不法而否认行为人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应受刑罚惩罚性。因此,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的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惩罚,并因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认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274.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没有解决截贿对象的归属问题,产生了截贿对象是否具有法益的论争,出现了本权说与占有说、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之间的对立。对截贿行为的评价必须立足截贿人的截贿行为,而非放在给付人的财产权是否值得刑法保护这一视角上。截贿行为侵犯了基本的财产秩序,具有可罚性和刑法介入规制的必要。形式上,截贿对象拥有财物属性,法益上看,截贿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从维护财产秩序角度具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故截贿行为宜纳入侵财型犯罪予以规制。基于截贿行为与介绍贿赂行为的性质差异,以及与贿赂犯罪实行行为的寄生关系,截贿行为无法评价在介绍贿赂行为之中,宜区分为共犯与非共犯情形。对后者的规制,需立足我国财产犯罪刑法教义学,重视对"错误认识""处分行为"的判断,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罪,并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因截贿而出现的认识错误或行为偏差进行具体处断。  相似文献   
275.
王海文 《探索》2008,1(2):139-143
资本家的本质已在<资本论>中被深刻地揭示出来.只要资本存在,这一本质就不因外部环境和形象的变化而变化.与古典资本家相比,当代资本家的形象有所改观,但是不能由此否定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剥削的实质,也不能将资本家简单地理解为经营资本的专门家.中国新生的资本家有着与国外资本家同样的本质,但是由于其产生于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受着公有产权的制约和引导,发挥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  相似文献   
276.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脱节的矛盾,引出了是否赋予某些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侦查权主体资格的问题。行政执法调查与刑事司法侦查虽然各自独立,但存在着有条件可以转化的关系。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界限模糊造成管辖冲突,利益驱动导致行政处分权的扩大化,行政执法行为结果向侦查司法行为转化的脱节或无序,以及侦查权不可泛化与行政执法调查权相对无力的矛盾,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调查权与刑事司法侦查冲突的原因及表现。建议在某些行政执法机关设立专门警察机构,解决案件侦查权主体资格的体制问题,并对设立的程序和范围加以严格的控制,且应健全相应的配套机制,从而赋予某些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侦查权主体资格;解决侦查权不可泛化的冲突。  相似文献   
277.
陈璇 《中外法学》2011,(2):369-394
德国刑法学自客观违法性论战胜主观违法性论而取得理论上的支配地位以后,历经了一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盛行、行为无价值概念的引入、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闪现以及折中二元理论最终成为通说的过程。对于中国刑法不法理论来说,从中可以得出几条基本经验:第一,只要承认不法具有确定犯罪类型的功能,那么二元论就拥有难以撼动的内在合理性。第二,强化法益侵害对于不法的基础性意义,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理论发展的大势所趋;同时,行为无价值也完全可以和法益保护立场相一致。第三,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应以法益侵害和结果归责为纽带建立起紧密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278.
阮建华 《时代法学》2015,(2):116-121
私人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在实践中,私人取证的现象大量存在,但同时也存在私人在取证过程中侵犯被取证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关于私人不法取得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有不应排除说、法律程序一元说、法益权衡理论等理论学说,而法益权衡理论更为合理。根据法益权衡理论,应建立私人不法取得证据分类排除机制,以切实保障被取证者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不受不当定罪的权利和国家追诉利益。  相似文献   
279.
《政法学刊》2015,(3):58-66
立于诉讼诈骗的行为空间和行为目的,则可提出的诉讼诈骗罪的定义是:诉讼诈骗罪,是指以占有他人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以伪造证据等手段而实施虚假的民事讼诉或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财产等其他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复合侵害性构成了诉讼诈骗罪的本质特征。诉讼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对应着双重被害人的复杂客体,而其犯罪客观方面则可从行为空间和因果关系等方面予以把握;诉讼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逻辑地包含着单位,而其犯罪主观方面则是一种具有特殊构造的双重罪过。  相似文献   
280.
孙韬 《中国律师》2013,(4):53-55
案例:1、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受赠财产。2、案情相同,法院认为丈夫处分妻子份额部分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一半受赠财产。3、案情相同,法院认为丈夫处分财产系不法原因给付,侵权一方为丈夫,与第三者接受赠与无关,判决驳回。4、丈夫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后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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