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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目前,MSN以及QQ、E-mail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主要的通讯方式之一。2007年,中国人才热线针对MSN、QQ等聊天工具的使用情况开展的网络调查显示,有89.2%的上班族在办公室中使用了MSN、QQ等网络聊天工具。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已经开始对员工的网络使用进行监控,很多企业都认为,员工在工作时间上网进行私人聊天或发送私人邮件,会导致工作效率降低、网络带宽资源浪费、商业秘密泄露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相似文献
102.
本文认为任何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他人都有权进行揭露和干涉. 相似文献
103.
论政务公开的法律体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已走上法治化轨道。政务公开的法治化,除制定必要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外,还须从四个方面完善立法,以建立政务公开的法律体系:一是在有关全社会和公民重大利益的法律中增设“公开”程序;二是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法律制度;三是实行财政公开,健全公共财政,确保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公开透明;四是制定《个人隐私法》,完善商业秘密法,修改《保密法》,切实保障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104.
社交网络的两个主要作用是建立和扩展人际关系.然而,大部分的社交网络用户并不知道有关他们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其允许会被泄漏,并通过多种传播方式进行传播,以致有可能因个人隐私的泄漏而使隐私权受损.同时,现代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高度复杂性也使得一般的网络用户根本无法使用加密技术对其个人隐私进行自我保护.隐私信息的商品化更加刺激了相关信息的传播.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规范社交网络经验,从制定网络隐私法、加强网络伦理建设等方面引导社交网络信息传播向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05.
朱福惠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3)
隐私权是指个人生活、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信息不被知悉以及不受非法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属于人格权和个人尊严的范围,个人隐私信息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我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率先在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但刑事法律到目前为止均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只是刑事诉讼法上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款,并且通过司法解释将个人隐私保护具体化。然而,刑事诉讼法的个人隐私条款并没有确立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地位,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被轻视。本文探讨被害人隐私信息保护专门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被害人个人隐私权益弱化的观念因素,提出确立被害人刑事诉讼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确认隐私权为刑事诉讼基本权利,建立被害人隐私信息保护清单制度,对涉及到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案件应当适用侦查不公开和裁判文书不公开原则。 相似文献
106.
网络社会的道德悖论沉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在21世纪将形成一个与工业社会具有不同特征的现代网络社会。网络社会终于使人与机器从原来的对立中解放出来。虚拟生活的出现,以及与现实生活的互动,已成为当今人们生活的一种环境。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因特网必然对现存社会的道德精神作出挑战。人类社会的道德精神要求网络社会实现和谐、平等、共享、共生,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需要。但是,在网络社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道德悖论和道德问题。当我们试图将传统的义务、平等、和谐等道德规范放到网络社会的背景下权衡时,所看到的竟是在网络环境中人的矛盾… 相似文献
107.
徐国利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4):40-45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制度的关键在于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例外情形应当基于"损害标准"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不应当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作为一种例外情形,而应据此原则细化"危险信息"。鉴于国家秘密范围设定制度的不足,应当上收设定权。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作为非强制性公开例外信息,应当列举不公开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08.
109.
“我的名字、车牌号都是个人隐私,如果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资料查到我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对我敲诈怎么办?”山东省青岛市民王先生最近比较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