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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本文案例启示: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认定应从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行为人利用POS机、银联与银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非法套取银行财产的,其犯罪主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82.
杨甜女 《法制与社会》2013,(25):243+245
实在的被害人承诺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本质区别即现实的承诺行为是否存在。学界关于推定承诺的正当化依据有紧急避险说、无因管理说、允许危险说等学说。推定承诺有为被害人利益和为他人利益的推定承诺之分。推定承诺的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共同性要件、补充性情形、为被害人利益意思、行为所造成损害具有社会的相当性。  相似文献   
183.
非法收受型受贿罪构成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理论争议最大、实践认定最为复杂的事实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写进刑法后,对该要件的种种性质认定,或在理论上难以自洽,或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利益要件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来看,没有必要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有罪认定,实际上已突破了利益要件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取消利益要件,并不会扩大打击面,混淆非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184.
“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扩张与限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晚近以来,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日益成为学者们谈论的热门话题,与其相关的研究成果也大量涌现。但是,对于什么是风险社会、什么是风险刑法,特别是对于什么是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中的风险以及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究竟是什么关系、我国刑法在规制社会风险的过程中到底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等基本理论问题,大多数学者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正是由于对上述基本理论问题缺乏统一的认识,因此,学者们在论述与风险刑法相关的问题时基本上都是自说自话,根本无法与他人进行有效的对话,也无法提出颇具新意的关于我国刑法制度改革的建设性意见。为了尽可能统一人们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同时也是为了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以指导和解释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本刊编辑部特邀请我国部分刑法学专家就社会风险与刑法规制:‘风险刑法’理论之反思展开笔谈。  相似文献   
185.
高峰 《法制与社会》2011,(32):250-251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是刑法为应对社会发展为法益保护要求而给予的一种特殊评价。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二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为明知行为本身的故意。在处理上需要注意分清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186.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凝心聚力、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注入了强大的精神力量。追求梦想,离不开正确的方向;团结奋斗.更需要引领的力量。实现“中国梦”,必须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必须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而所有这些都离不开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直接目的,就是启发人们的思想觉悟,教育引导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认真改造主观世界,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并把对理念信念的追求化为动力,心甘情愿地为之奋斗。  相似文献   
187.
包冰锋 《证据科学》2016,(6):703-711
在对不完全给付各要件证明责任的讨论中,最具争议的是可归责性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德国和日本学界主张可归责性事由为债务人的免责事由,应当由债务人负责举证。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该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但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时则由债务人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条文尚未对不完全给付的证明责任进行明文规定,所以应当依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由债权人进行举证。继而为了减轻弱势方的证明负担,法官应当运用经验法则、表见证明等原理;证明妨碍规则和案件事实解明义务也可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188.
监狱民警队伍建设作为典型的"社会性行为",它同样是由"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客体(客体)、行为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所构成的行为。其中,"主观方面"与"客体"的对接关系(一般包括"到位、缺位、错位与越位"等四种关系)如何,对行为成败有重要影响。为切实促进监狱民警队伍建设的有效性,从实践看,努力克服具体措施推行中普遍存在的"缺位、错位与越位"等不良现象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89.
根据《刑法》第3O6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文对于律师伪证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律师伪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无法构成律师伪证;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实施了客观方面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律师伪证罪客观要件之时间界限。现有复杂客体说不符合犯罪客体的内在性质,简单客体说无法充分反映出律师伪证罪的客体范围,故关于律师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无论是现有的复杂客体说还是简单客体说都有难以调和的困境。本文结合司法实际和理论争点认为,律师伪证罪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侵害,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故属于修正的复杂客体。  相似文献   
190.
制度设计首先要有正确的目标导向和价值利益取向,使制度达成的客观效果与制定制度要达到的主观目的要求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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