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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中被确认为一种人格法益,在理论和立法上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面向。个人权益保护成为构建和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和线索。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目标和功能可能被个人私益保护的进路所覆盖或消解,因此有必要将社会风险控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来对待。社会风险控制一直是电子化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性目的,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动态构建作用。社会风险控制和个人权益保护两种进路在相关基础问题上出现分歧,如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基础关系、一般性保护与场景化保护以及本权与保护权的关系等。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过程中,社会风险控制进路有助于合理解读和执行法律,把握风险大小与控制措施的合理匹配,以及在平衡相关立法价值的前提下,释放信息的流动性。 相似文献
4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2)
权力之所以引诱人,最主要的应当是经济利益。一些人有"权力的饥饿",还因为其处于心理上存在支配欲或者所谓的残酷的嗜好。然而人们常常忽视权力的工具性,最终走不出"权力的怪圈"。但是在"同意权力"下,握有权力者并不是为了要保障自身特殊的利益,所以社会上必须用荣誉和高薪来延揽。基于此,同意权力的增长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政治逻辑上占有一席之地,为社会政治积蓄力量,为"走向社会政治"提供助力,为生活政治的实现作出贡献,鉴于这样的内生性、逻辑性,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势不可挡,这也是中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必经阶段。 相似文献
43.
对于人身伤害,被害人同意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现实中,法院往往以保护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由,否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然而,由于有大量的例外情况存在,且其得不到合理的解释,这使得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揭示同意对行为之评价产生影响的机制,则可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根据规范说和伦理主义,被害人同意系故意伤害罪的正当化事由,并非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故意伤害禁止所保护的法益是人们的自决权和人格尊严等重大利益,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实质上都是有效的,其只是否定行为的侵权性,并不否定行为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这样,被害人同意只能阻却行为的部分违法性。如果在实体上有充分理由,被害人同意则可以完全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44.
45.
顾名思义,知情权是慈善捐赠人获取慈善活动信息的最基本途径,慈善捐赠人知情权也因此成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基础。在《慈善法》全面落实背景下,主要通过三种方法来对慈善捐赠人的知情权进行保护,一是最基本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二是通过行政管理来加大对慈善信息的监管力度;三是依靠广泛的社会舆论监督。但是这些方法都相当笼统,当慈善捐赠人的知情权遭受侵害时,对于如何使其获取最快最有效的救济,则缺少了具体的规定。为了解决诸如此类的现实问题,在立法上,应当将作为慈善事业基础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完善;在监管上,需要增加监管方面的措施和方式;在救济的角度上,应当完善调解机制,加强保障诉讼机制。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慈善捐赠人知情权的概念、性质、内容和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析在当前《慈善法》背景下我国慈善捐赠人知情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则结合这些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同样是在立法、监管、社会监督、救济渠道几个角度进行论述,针对前文分析得出的诸多不足提出具体的意见。希望能更加完善当前我国慈善捐赠人知情权的保障,为促进我国的慈善法制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相似文献
46.
基于未成年人独立发展以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自决权行使之需要,未成年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应具备独立的同意能力。同意能力具有不同于行为能力的独立价值,其仅涉及对信息主体自身权益的防御性处分与让渡,不涉及交易安全价值的维护,对意思能力的要求更低。同意的性质并不影响同意能力的独立价值。实践中同意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混同源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基础的服务合同关系的混淆。在同意能力的判定上,应突破年龄标准的局限性,结合个人信息类型、处理目的及处理方式等因素综合判定。8周岁至14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接受符合其认知的在线学习、网络社交、在线影音等基本功能服务,个人信息处理者以非共享方式处理满足最小化原则的非敏感个人信息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独立同意;在个性化服务场景以及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场景下,即使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不具备相应的同意能力。 相似文献
47.
消费性基因检测的兴起催生了大量的个人基因信息处理活动,检测机构成为特殊的大数据公司。基因信息是一种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基因检测的商业化给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带来严峻挑战。消费性基因检测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质量堪忧,检测报告的科学性和有用性不足,对此应通过完善基因信息处理的相关科学标准来解决。由于基因信息固有的极强的身份识别能力,匿名化作为基因信息处理合法基础的正当性存疑,应适度提高基因信息匿名化的认定标准,并对检测公司等信息处理者课以动态风险评估义务。针对消费者基因信息处理中的同意作用虚化问题,应实行严格的单独同意,不能将同意条款简单混杂在隐私政策或服务协议中。检测公司不能仅仅告知消费者可能与第三方共享基因信息,而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可能通过与第三方共享基因信息而营利。 相似文献
48.
张薇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3):62-75
同意和默认同意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默认规则是基于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理由的默认同意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分句一方面推定信息主体同意信息处理者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建构起基于知情同意的默认规则;另一方面赋予信息主体对默认规则的“明确”拒绝权,二者共同构筑了处理公开个人信息默认规则的完整架构。作为一种倾向性的默认规则,该分句是对信息主体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的调和,也是在知情同意框架下通过助推的方式促成不同群体利益的调和;它在尊重个体自由与自主的前提下,通过规则设置突破基于知情同意的“个人控制”模式,拓展了信息处理者自主处理个人信息的空间。 相似文献
49.
蔡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1,(2):85-100
防卫挑拨问题的核心是怎样的挑拨行为能阻却正当防卫,即防卫挑拨的判断标准问题.传统理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围绕防卫挑拨的违法性根据展开,但除了具体论证问题外,在论证方法上就防卫挑拨的违法性根据与判断标准未能形成有效的推导关系.对防卫挑拨的理解应回到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结合"自利理性人普遍同意"理论,并关注到当代功利主义者对... 相似文献
50.
《比较法研究》2020,(1)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的"知情—同意"框架偏向于通过信息主体自治以保护个人信息,这一路径选择对信息的合理流通和利用构成了严苛的限制,实践中也存在形式化问题。从理论基础和经验逻辑看,"知情—同意"规则需要考虑更为具体的场景;而在具体场景中,对信息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可以引导和促成信息主体的"同意"。因此可以将经济激励作为同意的促成机制,这有助于在不偏离"知情—同意"规则的前提下,为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理利用双重目标的实现提供一种平衡方案。通过经济激励机制,信息处理者可与信息主体共享数据利用产生的经济收益,由此适当突破"必要性原则",获得超出为信息主体提供服务之目的的数据处理权限。但经济激励机制亦需受到内容和形式上的限制,避免被泛化为普遍适用的数据处理后门。在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中,可以考虑引入经济激励制度,构建人格保护与利益激励相结合的"二元机制",在坚持人格保护的原则下,通过经济激励机制有效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的合理流通和利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