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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正佛教起源于印度,公元前后传入中国,公元2世纪左右传人越南,公元4世纪传人韩国,公元6世纪传人日本,以中国佛教为核心,以越南佛教、韩国佛教、日本佛教为受容国,相互交流、共同发展,形成了所谓的"东亚佛教文化圈"。就传播方式而言,越南、韩国、日本所导人和受容的主要是中国佛教,更准确地说,在前近代主要是以汉字为载体的汉传佛教,为此东亚佛教文化圈亦可称之为"汉传佛教文化圈";就传播内容而言,越南、韩国、日本所导人和受容的 相似文献
82.
清朝法制史在中国法制史中占有十分重要而又独特的地位,它不仅是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继受和最后总结,而且开创了近代法制历史的先河。如果将着眼点伸展到清入关前的法制史,那么,有清一代几乎经历了从“部落到国家”,从原始民主制到成熟的封建专制进而到开启近代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83.
农村治安新动向及解决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扬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3):61-65
转型期农村利益调整,致使暴力性侵财案件、报复性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村级组织软弱涣散,群防群治机制欠缺,执法后续监督不到位,农村公安工作基础薄弱,是影响农村治安的主要因素。创建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局面,有待提高农民法制素质,调整农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建立健全村、乡(镇)的组织功能,强化农村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治安保障能力,还可以尝试开展治安承包,通过有偿方式和市场行为辅助解决农村治安防控问题。 相似文献
84.
85.
当我们今天讨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应当主要朝向什么方向发展以及具体如何进行调整时,与其是以德国或美国的情况作为参考样版来径直断定我们应如何效仿行事,还不如先来仔细考察那些大规模进行某种法学继受的地区的现状(特别是其中存在的弊病),进而以一种后见之明对法学继受过程当中应当注意避免的一些重要问题形成清醒认识。就此而言,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长期以来大规模继受德国法教义学为实例进行细致检视,并反思这一持续至今的法学继受过程给当地法学界学术生态带来的各种连锁影响,可以为我们在当下谨慎思考中国大陆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主要发展方向之选择,以及自身法学的主体性意识之培养,提供某种必要的警醒。 相似文献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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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中国商事法律继受的哲学属性进行研究,目的在于透过“中国商事法律多渊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现象,探求“中国商事法律继受实践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的科学活动”这一本质,进而阐明中国当代法律继受所蕴含的深层哲学理念。文章主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法理学、商法等基本原理,通过对商事法律继受实践资料的整理与评析进行研究。认为中国商事法律继受活动蕴含着一系列哲学价值,应根据中国国情,借鉴、移植世界其他国家立法的有益成果,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商事立法活动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 相似文献
89.
关于善意取得的性质,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争。因为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而善意取得中处分人欠缺处分权,以至处分人当然不享有物权,因而原始取得说成为通说。但是,原始取得说强调的是事实上是否有处分权,而笔者认为,不妨直接由第三人的视角定性善意取得为继受取得,补足处分权,因为是否存在处分权这一事实一开始对于第三人而言就是不存在的,是事后才了解的,而事后的了解是没有即时的法律意义的。本文以定性善意取得为起点,结合表见代理,对传统上纯粹由事实层面分析问题的思路提出质疑,并提出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问题的模式。 相似文献
90.
确定不能犯的印象理论与重大无知说虽然简单明了,但从理论基础上看存在先天不足;具体危险说从一般人观点虚拟法益的危险性,虽然强调其来自重视法益客观危险的客观未遂理论,但其所认定的法益危险,其实来自一般人的共通意识,如果这个共通意识与现实客观情况不同,就会发生明明不可能损害法益,但具体危险说认定有危险的结论.为此,有必要坚持彻底的客观危险说立场,即就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在事后从客观上进行考察,如果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就是未遂,否则是不能犯.从事后观点判断有无危险的具体操作方式是:首先,从所有已知的事实中,找出无法满足既遂构成要件的关键因素.其次,视关键因素是否属行为人无法控制的随机事件.如果是,则关键因素属于防止结果发生的变项,这时必须再决定,该变项是否可能以导致结果发生的变项的方式出现,从而损害法益.最后,审视“致果变项”作用的时、空关系,该作用必须发生于原犯罪流程的着手后至最终效果完成前,也必须是原犯罪处所的相同或紧邻地域.如果能肯定其时空关系,则个案中有事后危险,可判断属于相对不能的障碍未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