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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聂慧苹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1):33-40
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和侵害的危险,在犯罪构成中,犯罪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任何犯罪行为必然危害到法益,从而,任何犯罪必然存在危害结果。这决定了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目前,我国刑法学对于以危害结果为标准对犯罪的分类存在一定混乱,犯罪的本质决定了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应当取消行为犯和举动犯的称谓,而换之以危险犯。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结果的概念决定了危害结果是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且一切危害结果必须为主观故意所认识,不存在不被主观故意认识却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客观超出要素。 相似文献
282.
杜英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3):47-51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对于严厉打击以飙车、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却面临着认定故意与过失的困境、坚守罪刑法定与满足民众情感的困境。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的判定应当围绕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运用"知"、"欲"构造分析判断。司法实践中,凡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无欲"态度的犯罪都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不能以认识因素的明知,否认对危害结果的排斥。 相似文献
283.
酒驾肇事案件的类型化及其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以"孙伟铭案"、"张明宝案"、"黎景全案"和"王卫斌案"等为代表的一系列酒驾肇事引发恶性交通案件在我国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这些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定性问题也成为民众和学界关注的焦点。以"孙伟铭案"为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284.
杨丽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6):103-107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及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触犯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并出现低龄化、贪婪性、团伙性、暴力性、反复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285.
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人在主观过错上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对其进行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何在?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上缺乏支持,实践中亦分歧明显。以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为前提,以责任主义为立足点,分析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并对现有理论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谬误认识提出合理性怀疑,包括对该类案件如何进行主观归责作出原则性分析,甚至提出“一个主观心态可以支配一个或多个连续行为”的观点,以此得出结论,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应当以陷入醉酒状态前的主观心态为主要根据,且适当以陷入醉酒状态之后的主观心理为辅助作综合考察,从而准确确定其肇事行为的主观归责定性根据等。 相似文献
286.
李庚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26-28
我国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体系看似严密,但却存在不少问题,每种审查方式都有自身的缺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3条及其后续规定中行政机关内部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后审查程序具有重大的开创意义,是对完善我国现有规范性文件审查体系的一种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287.
李响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0)
检察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由于它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以及在实践中长期流于形式,所以有关该原则的去留问题一直都是国内学界争执的焦点.立足于检察监督原则不可能一夕而废的现实国情,以及参考国际范围内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尺度模式,把握事前监督、抑制事中监督、放弃事后监督,应成为现阶段检察监督原则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288.
毒品犯罪中应引入概括性认识的概念。概括性认识属于概括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指行为人行为时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认识不确定,对具体的危害后果仅认识到有发生可能性。概括性认识的特点有二:认识内容不确定、认识程度不确定。就毒品犯罪而言,尤其是在认定运输毒品罪时,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运输的可能是违禁品且仍然为之,而实际上运输的正是毒品,此时运输毒品罪即告成立。有学者认为"可能知道"也属于明知,但知道可能性在逻辑上不能等同于"可能知道"。如果行为人仅是可能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则意味着其可能不知道,只能疑罪从无。最后,由于概括性认识的程度比确定性认识要低,在量刑时应予体现。 相似文献
289.
张轩铭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1):46-50
司法实践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包含了被挑选的"人类法益的侵害表现",而污染环境罪的公害性表现出一种投放危险物质罪所要求的"不特定",因而公共安全也被部分学者认为是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根据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行为人所认识的受到侵害的法益内容只能是环境法益.两罪的竞合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对于两罪竞合关... 相似文献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