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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当民营企业从发展期进入成熟期时,家族式治理结构有没有优势,优势在哪里?本文引入交易费用概念分析家族式模式的优势,通过对晋江民营上市公司发展动力的分析,使人们了解晋江上市公司当前经济发展的动力以及可持续发展动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242.
信息披露是提升非营利组织公信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而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管制则能保证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充分与有效.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信息披露管制的法律规范、直接披露相关信息、分析与评价信息披露质量、惩罚信息披露违規行为等路径来加强管制.当然,政府管制也可能产生效果不理想、增加非营利组织运行成本、信息"生产过剩"以及挫伤非营利组织披露更多信息的积极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243.
建设“两型社会”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迫切要求加强生态环保工作,实现环境代内公平。代内公平要求不同区域、人群因环境污染、环境保护与治理所引致的成本与收益的公平负担与分配。环境代内不公平包括环境污染代内不公平和环境治理代内不公平,这两种不公又分别体现为区域不公平、城乡不公平、贫富不公平三个维度。欲消弭环境代内不公平,须完善环境税费政策,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落实“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244.
环境经济学家一直以来主张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一种基于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方式——排污权交易制度越来越受到环境经济学家的青睐,他们认为其在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上十分有效。研究发现,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少数省市试点顺利,但在大多数地区的开展仍十分缓慢,面临着市场机制不成熟、法律制度不完善、监测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245.
支付宝诈骗模式及其防范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网络交易支付工具支付宝进行诈骗的现象时有发生.支付宝诈骗,80%的案件是卖方利用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让买家受骗上当,20%的案件则是买方利用支付宝骗取商家货物、钱款.这些诈骗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交易秩序.使用支付宝进行交易,买方要多方面了解产品信息和商家信用度,买卖双方要严格按照支付宝交易程序操作,保存好交易单据凭证,仔细核实网址以防钓鱼网站,防范支付宝诈骗.  相似文献   
246.
英美等国辩诉交易以控辩双方为交易主体,被害人成为辩诉交易的旁观者,不利于被害人权利的维护和诉讼的公正,被害人容易二次受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应该给予被害人辩诉交易权,并借鉴恢复性司法的合理成分,在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中促进社会的整体正义与和谐.  相似文献   
247.
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基于不同的法理,有不同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并融合了安全、效率和公正诸项价值。我国物权法应对它们作出全面而精确的规定,以承担起保护交易安全的使命。  相似文献   
248.
王乐兵 《政法论坛》2022,(5):168-179
资产收益权是我国各类资管交易的私法基础和交易客体,其在促成交易的同时也便利了监管套利。资产收益权类型多样、内容繁杂,超出了民法相关概念的承载范围,是金融创新的结果,但亦因此导致私法基础存疑。资产收益权的债权性质便利了交易,但导致了高杠杆经营和多层嵌套,诱发了资管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对资产收益权交易法律性质的判断在监管和裁判上均可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并根据其风险特征,判断其法律效力。对处于金融监管与司法裁判夹缝中的资管交易法律效力的判断,应遵循司法谦抑原则,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而对影响金融稳定的交易应否定其效力,但需对特定资管交易如何影响金融稳定予以论证阐释,把握好市场自治和国家司法干预的平衡。穿透式监管有效抑制了监管套利的金融创新,也为穿透式裁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金融监管和司法裁判应当积极协同,实现对资管市场的有效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相似文献   
249.
钱玉文 《行政与法》2005,20(8):122-124
消费者知情权对应的主要是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我国现行《消法》克服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愿说明义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上直接赋予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对《消法》的模糊性规定予以修正,明文规定经营者四种情形下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250.
金融衍生交易特别是场外衍生交易规则与传统民商法之间的冲突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衍生工具作为一种新的合同类型,与传统合同的显著区别在于"当前订约、未来履行",从中派生出特殊的履约风险、缔约风险等一系列新问题。对赌、显失公平等法律争议正是基于衍生合约本身的特性而产生;而通常被称为"衍生交易规则"的一整套制度实际上是市场自发创设的防范履约风险的安排。在此,场外衍生交易与场内衍生交易之间没有本质区别,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需要应对同样的问题。通过还原衍生交易规则背后的法律逻辑,可以构筑一个以"合同"为中心的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容纳从合同效力、履行、缔约到信息披露、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以合同为主要处理对象的民商法应扩张自身的体系以容纳实践中产生的新合同类型,从而为整个金融衍生交易法律规则体系提供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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