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200篇 |
免费 | 17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4篇 |
世界政治 | 28篇 |
法律 | 682篇 |
中国共产党 | 31篇 |
中国政治 | 153篇 |
政治理论 | 18篇 |
综合类 | 301篇 |
出版年
2024年 | 5篇 |
2023年 | 12篇 |
2022年 | 11篇 |
2021年 | 15篇 |
2020年 | 9篇 |
2019年 | 16篇 |
2018年 | 7篇 |
2017年 | 12篇 |
2016年 | 15篇 |
2015年 | 31篇 |
2014年 | 83篇 |
2013年 | 90篇 |
2012年 | 104篇 |
2011年 | 117篇 |
2010年 | 96篇 |
2009年 | 138篇 |
2008年 | 98篇 |
2007年 | 62篇 |
2006年 | 65篇 |
2005年 | 46篇 |
2004年 | 44篇 |
2003年 | 41篇 |
2002年 | 37篇 |
2001年 | 26篇 |
2000年 | 22篇 |
1999年 | 9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2篇 |
1994年 | 1篇 |
1992年 | 1篇 |
198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21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51.
吴贤生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6(2)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在现行刑法中其仅为量刑情节,以第三个量刑档次进行处罚,处罚相对较轻,起不到预防和制止的刑事效果。而且这与犯罪构成及刑罚的理论是不相符的:肇事者逃逸时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客观上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人身权利,已转化为故意犯罪。这些应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2.
居间介绍犯罪分为作为共犯处理和独立成罪两种情况,区分的意义在于实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居间介绍犯罪作为刑法中独立罪名时,不应当视作被介绍行为的帮助行为.作为共犯处理和单独成罪时其成立犯罪标准不同. 相似文献
153.
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鹏飞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32-34
参照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即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方面必须以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其侵犯的一般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客观上行为人具有逃逸的行为,逃逸的空间要素是交通事故现场。 相似文献
154.
关于事态犯罪的研究已经形成若干成果。但关于其共犯形态的专门性研究尚属少见,为了实现司法实践中对事态犯罪具体案件的正确认定,本文着力探讨了事态犯罪共犯的相关理论,重点论述了事态犯罪的间接正犯、身份犯问题,事态犯罪的共同故意和犯罪目的问题,以及共犯行为方式的不同结合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55.
陈洪兵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1):32-34
行为人认识到若不采取有效措施,由于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状态将会进一步恶化,而听之任之,以致某种法益遭受更严重的侵害的,转化成故意犯罪,先前的过失犯罪被吸收。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在我国不应被承认,但对于其中一人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作为行为共同体的对方,因为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亦因对危害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156.
余云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1):126-131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个人拥有机动车辆的比例迅速攀升 ,随之而来的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行为也层出不穷 ,原有的 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内容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为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将就该解释出台后所引发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57.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理论按作用标准划分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种法定的独立共犯人。然而 ,如果通过逻辑学和共同犯罪原理对胁从犯的立法定义进行剖析 ,便会发现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指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并非法定的独立共犯人。首先 ,我国现行刑法典没有从正面为胁从犯概念正名 ,胁从犯的生成只是刑法理论的一相情愿。其次 ,主犯与从犯两个概念在逻辑关系上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 ,二者的外延之和已经完全涵盖了“犯罪”这一邻近属概念 ,胁从犯在作用分类法中没有自身的立足之地 ,只能渗透到主犯或从犯之中。最后 ,胁从犯的“被动性”决定了主观故意的间接性 ,司法部门仅凭借主观因素界定被胁迫犯 ,必然导致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相似文献
158.
159.
16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常被称为“口供”,口供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莫过于如何对待共犯口供的证明力。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明的力量或证据的分量,亦可称为证据力或证据的价值。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在只有共犯口供的情况下能否定案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和判刑.而且关系到如何保证司法公正。若能从理论上予以澄清,必将对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