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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本文案例启示:妨害作证罪中的方法,既包括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也包括一般性的请求、嘱托、引诱的方法,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对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实行两罪并罚。  相似文献   
992.
曹圆圆 《法制与社会》2013,(18):290-291
交通肇事犯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存在范围如何,学界和实务中对于这两个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兹认为过失犯罪中有自首存在的空间,交通肇事罪自首应存在于交通肇事的各个阶段,其中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993.
刘科 《法治研究》2013,(9):67-75
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适用罪名问题存在巨大争议。适用非法经营罪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可以做到从严惩处该类犯罪的目的,但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的缺陷;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避免适用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弊端,但是在认定是否共同犯罪时却具有难以克服的理论障碍。解决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罪名适用难题的思路是共犯行为正犯化。  相似文献   
994.
飙车和醉酒驾车等恶性交通事故近年不断发生,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但是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却有很大差异,因此,本文飙车和醉酒驾车等恶性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95.
陈瑞 《法制与社会》2013,(15):274-275
目前,各国关于共犯体系存在着“单一制”和“区分制”两大立法类型.在区分制的立法类型下,如何区别“正犯”与“共犯”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在德、日等单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起着定罪量刑的双重功能,因此,重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实质支配力或作用大小的行为支配论有其合理性.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采用的是以作用分类为主,分工分类为辅的双层区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应以实行行为说作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996.
论身份犯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光权 《政法论坛》2012,(5):123-139
对行为人各自利用其身份实施犯罪的身份犯竞合,通常的观点有分别定罪说、主犯性质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为主的职权行为决定说、想象竞合犯说等,但这些观点存在缺陷:对于身份犯竞合,合理的处理进路是:首先,由于身份和积极义务的履行存在紧密关联,而义务具有一身专属性,身份犯竞合的行为人都应成立相应身份犯的同时正犯。其次,与某种身份相关的义务越重要,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也就越大,义务重要者由此成为犯罪的中心人物,义务不重要者的身份属于不真正的保证人身份,其只成立义务重要者的狭义共犯。最后,身份犯的核心是正犯性的确定,而不是要解决竞合论的问题。基于这种思路,应该在整体上对犯罪进行评价,对义务重要者的定罪的效果映射到所有人,同时,对义务次要者的处罚可以通过量刑活动实现罪刑均衡,即便对其处罚较轻,也是可以接受的,没有必要再借助于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来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997.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上存在着各种学说,其中,惹起说(因果共犯论)具有理论的合理性.但是,在惹起说内部,又存在着混合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的对立,这两种学说的对立直接反映出结果无价值论和二元论的对立,不能将这两种学说视为一种学说,予以折中调和.应该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共犯是否具有固有的可罚性、共犯和违法性的关系、共犯和构成要件的关系等方面,正确看待混合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在理论上的本质对立,但在实务中认定共犯的时候,根据这两种理论可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只是在片面共犯和中立的帮助行为等特殊场合,才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998.
王永茜  胡菲 《河北法学》2012,(8):166-167,168,169,170,171,172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上存在着各种学说,其中,惹起说﹙因果共犯论﹚具有理论的合理性。但是,在惹起说内部,又存在着混合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的对立,这两种学说的对立直接反映出结果无价值论和二元论的对立,不能将这两种学说视为一种学说,予以折中调和。应该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共犯是否具有固有的可罚性、共犯和违法性的关系、共犯和构成要件的关系等方面,正确看待混合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在理论上的本质对立,但在实务中认定共犯的时候,根据这两种理论可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只是在片面共犯和中立的帮助行为等特殊场合,才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999.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00.
张峰 《法制与社会》2012,(30):153-154
交通肇事逃逸在交通肇事罪中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二是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这三种逃逸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是不相同的。本文结合某基层人民检察院2009-2011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情况,对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认定以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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