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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成熟,患者对器官的需求日益增加,巨大的经济利益催生了"器官中介"这一新兴"行业",并有规模化发展的趋势。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增加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但是,该罪仅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进行处罚。为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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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器官交易行为存在"单一罪名论"和"体系罪名论"之争。供、受体双方直接进行器官交易的行为,目前并没有犯罪化的必要,非法持有人体器官的行为和出租人体器官的行为只能停留在法律禁止的层面,尚无需刑法介入;居间买卖人体器官值得刑法介入,目前也可以通过解释路径解释方式解决,组织他人收购和倒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可以解释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中;为他人器官交易提供便利条件和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刑法应分别单独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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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2012年11月21日在广州表示.中国自2011年3月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以来取得明显成果,相关政策和机构的配套落实后,将有望彻底取代以往依赖死刑犯提供器官来源的情况,中国人体器官移植将在一至两年内取消对死刑犯器官捐献的依赖……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有150万名患者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来拯救生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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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买卖犯罪在近年来有扩大化趋势,而我国大陆刑法在打击此类犯罪的法律规范上还有很多不足.比较各国或区域在该领域的法律规范,不难发现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有关器官移植犯罪行为规定严密而细致,并且操作性较强,本文旨在通过比较我国大陆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该领域相关法律比较,来明晰我国大陆在打击人体器官买卖犯罪方面立法的不足之处,为我国大陆相关法律的完善指出相应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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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63-64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打击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修正案(八)的生效施行,该规定产生了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从一则案例出发,分析组织出卖器官行为的罪质特征,认为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规定并非创设性规定,法律适用上仍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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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枚肾脏,涉案金额1034万余元,这是迄今为止我国被公诉的最大一宗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件。包括组织者、中介、掮客和医护人员在内的15名被告人,在出租屋内进行活体肾脏摘除,再通过北京一家有资质的三甲医院的泌尿外科主任实施肾脏移植牟取暴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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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冬,上海一家大医院收到了一位叫刘宝敬的人写来的求助信,他自称是山东省苍山县一家工厂的工人,因家庭负担过重,决定将自己的一只肾、一只眼球和骨髓“卖掉”,信中还附了一张照片。医院立刻回信说明:根据我国法律,人体器官不允许买卖。这件事到这儿似乎就结束了,但在不久后.医院负责人无意中看到山东一个频道里报道照片上的全国劳模正是那个要“卖器官”的刘宝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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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买卖与捐献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性质上,人体器官是一种“准物”。自然人对其身体器官的处分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自然人无权买卖人体器官,但却有权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