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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涉及诸多方面的刑法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多以非法经营罪定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此行为设置了单独的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有效地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分歧,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国际化趋势。本文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从组织、出卖的行为认定、人体器官的范畴、被害人的有效承诺三方面谈点自己的思考,以求在办案时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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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重病患者可以通过移植人体器官得到重生。我国立法规定人体器官的移植要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可见捐赠是移植的重要前提。然而目前我国的人体器官捐赠工作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捐赠的具体程序缺乏完善的立法规制,这就导致了捐赠工作不能有序的开展,也影响了供体的数量,进而成为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障碍,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的具体程序成为了我们目前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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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2):48-5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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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对于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刑事罚则的立法模式上存在分歧,在摘取器官犯罪内容上大都显得单一,在犯罪目的是否影响犯罪的成立上立法态度不一,在刑罚处罚上大都以轻刑为主,在立法步伐上前后不一。未来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需要在罪名种类上予以补充,在立法表述上予以改进,并协调好刑事立法与器官移植法附属刑法规定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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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虽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为第234条之一,但该罪法益仍应理解为国家器官移植管理秩序和公共卫生之社会法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即组织自愿出卖者将活性人体器官作为商品出卖的行为。未征得同意摘取活体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第37条第二款伤害罪与第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可在组织出卖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将第三款之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表述为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可能更加周延;未征得同意或违反规定摘取尸体器官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注意规定;征得同意摘取、出卖尸体器官,宜以侮辱尸体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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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2012年11月21日在广州表示.中国自2011年3月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以来取得明显成果,相关政策和机构的配套落实后,将有望彻底取代以往依赖死刑犯提供器官来源的情况,中国人体器官移植将在一至两年内取消对死刑犯器官捐献的依赖……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有150万名患者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来拯救生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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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63-64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打击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修正案(八)的生效施行,该规定产生了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从一则案例出发,分析组织出卖器官行为的罪质特征,认为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规定并非创设性规定,法律适用上仍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