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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林洹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以自动决策为特征的算法被广泛使用,这也使得算法透明化的目标愈发紧迫。强制公开算法路径、验证或认证算法路径、个人算法解释权和算法结果控制等都是对算法监管的有益探索,但或因有违基本的制度期待,或因适用范围有限,而无法成为算法监管的有效手段。算法监管涉及政治、经济和法律三个社会子系统,应当通过数据活动顾问这一“接口岗位”实现系统间的结构耦合,从而借助系统间的协力有效监管算法活动。有鉴于此,我国应当设立以数据活动顾问为主、数据活动监管局为辅的二元算法监管机制:数据活动顾问从企业内部对算法的设计、使用和评估进行陪同控制;数据活动监管局则从外部对数据活动顾问提供必要的援助和监督。 相似文献
52.
在人工智能时代,作品是机器学习的高质量数据资源。如何对机器学习的版权规则作出抉择以促进文化、技术两个领域的创新,是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临时复制和自动钢琴的版权史提示我们:合理使用不是解决机器学习版权纠纷的唯一制度选择,非作品性使用和侵权责任对其有补充作用,应在分类讨论的基础上对机器学习版权规则进行梯度设置。具体来说,机器学习分为“非表达型”和“表达型”。前者属于非作品性使用,无侵权责任;后者进入专有权范围,推定为侵权:若学习大众表达则应设定合理使用免除侵权责任但允许权利保留,若模仿个别作者则未获许可应负侵权责任,若为科研活动则应认定合理使用免除侵权责任。我国应将作品性使用作为版权侵权成立要件之一,将大众表达型机器学习规定为附但书的合理使用情形,同时对算法训练数据版权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53.
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损害是指临床医生根据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辅助诊断结论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人工智能与医疗影像技术的融合应用,大大提高了疾病诊断的效率与质量,其诊断错误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也不容忽视。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模式多样、责任主体多元、损害原因各异、责任份额不同,其引起的侵权责任错综复杂。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应定性为多数人侵权中的分别侵权行为。现阶段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定,应以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设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定位为逻辑起点,根据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模式、侵权场景、错误发生原因等因素来判定责任主体,综合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偿份额,并从“利益平衡”视角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进行适当限制,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影像行业的广泛应用和大健康产业的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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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6.
智能司法裁判的目的在于实现同案同判,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人机协同机制作为一项系统化制度,其秉持的科技与人文融合的理念能够满足智能司法裁判"尊重司法价值""培养混合思维""坚持人工智能工具论"的理论要求.目前,智能司法裁判实践中尚存在人机脱节的技术障碍,具体表现为数据来源不足且质量欠缺、算法设计不完善且缺乏领域性、场景应... 相似文献
57.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学校的形态变革带来新的机遇,数智赋能下的“智慧校园”能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优化学校管理,提升现代化的教学管理水平。本文首先分析了当今智慧校园存在的问题;然后重点分析了智慧校园的总体框架、建设思路和服务框架;最后从智慧校园的基础设施、支撑平台和服务体系三个方面提出了数智赋能下的智慧校园实施方案。拟通过本文提出的数智赋能下的实施方案,以期为智慧校园的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58.
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智能科技正在我国刑事司法空间内主导着全面而深远的变革。相较于法检系统面对这场时代潮流所进行的主动、全面的自我革新,智能科技虽在刑事辩护领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但技术与业务的交融协同有限,故总体上仍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实际上,刑事辩护可在大数据驱动下实现向智慧辩护的转型,包括改变律师工作方式,使之从办公自动化跨越为业务智能化;在卷宗审阅、证据审查判断、类案/关联法条推送、司法规律挖掘等工作中强化科技支撑成分,辅助律师作出辩护决策;以及重塑业务导向定位,积极开拓风险防控型业务领域。但在转型过程中,应注意在数据来源上另辟蹊径,在借鉴法院、检察院经验时因地制宜地作出调整,尤其是在法律与技术的融合中坚持住法律的主导地位,把握好智慧的根源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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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人工智能对提升中华文化传播力产生了积极助益,即依托技术实现精准传播消除交流壁垒、发挥媒介优势实现中华文化创造性转化、借助传播优势推进中华文化教育创新性发展。针对人工智能时代中华文化传播中存在的模式固化、信息茧房、恶意利用等问题,应坚持内容为王,生成优质的叙事内容;实现跨界融合,打造优质产业链;构建生态连接,突出文化生态体验性;完善监管措施,构建法律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