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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船舶碰撞致船员伤亡损害的法律救济——论《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员作为海上运输的主体,围绕其人身权益的各种法律关系是海商法的重要调整内容。各国民法中均规定了人身权是独立于财产权的又一基于民事权利,规定了人的生命健康遭受侵害时的侵权责任。同时在船员劳务(劳动、雇用、聘任)合同中又将单位(雇用人)提供安全环境和工作条件、合理保护船员生命健康作为一项重要的合同内容,从而使单位因船员在任职期间遭受生命健康的损害而负有违约责任。如何看待船员任职期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时的法律救济问题,在我国海商法学界尚未达成明确共识。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相似文献
183.
亓荣霞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7(2):87-92
人民法院对执行形式的改革拓展了人身执行标的范围.人身执行标的除具有执行标的的法律特征外,严格限制性和非抗辩性是其独具特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均认可将人身作为执行标的,但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司法操作方面都存在混乱,应尽快制定一部单独的强制执行法. 相似文献
184.
185.
186.
刘某,男,1989年6月出生,天津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三年级学生。2004年12月28日晚,刘某在学校上晚自习课间休息时,一路小跑去厕所,在一楼的楼道里因脚踩到了自身的鞋带,失去平衡摔倒。经天津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腹腔内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并住院治疗,于2005年1月10日出院。后因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在人民医院支付医药费16376.27元。在医科大学总医院支付医药费20646.87元,支付救护车费220元。因刘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15000元。之后,刘某及家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2676.76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学校摔倒造成身体伤害,是由于本人在跑动中踩到自己的鞋带,身体失去平衡所致,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提出的当时学校楼道湿滑有冰,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刘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抗诉。 相似文献
187.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4,(12):58-58
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在该市实施。这标志着该市所有中小学生的校园人身安全将从此受到法律保护,防范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终于有法可依了。 相似文献
188.
金勇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7,(3):41-43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其中蕴含的危险性因素较之传统社会更加复杂多样,对人身和财产的潜在威胁也日剧加大,因此,以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己任的侵权行为法,也必然随 相似文献
189.
19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已将医疗事故的范围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扩大到“人身损害”,而“人身损害”的范围则相当广泛。这表明,只要有“人身损害”,并不一定造成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均可构成医疗事故。《条例》的这种规定,体现了对患者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