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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2):59-61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2.
103.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4):15-20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第1款中的"不正当利益"可以理解为建立在虚假的请求权基础事实之上的利益。"捏造事实"应当从结果意义上进行规范理解,既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隐瞒真相。至于"事实",从理论上应当理解为客观事实,但司法适用中应当以法院民事判决的结果为准。第2款使用的表述方式是理论上的折中路线,同时也具有预设前提不合理和法定刑设置严重失衡两个缺陷。立法机关对本条还应当作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相似文献
104.
“高空抛物、坠物”,是一个既“老”又“新”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看似“远”实则“近”的现实话题。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经常用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来形容遭遇高空抛物、坠物的风险,这种“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让人行走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安全感几乎为零。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针对“高空抛物、坠物”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多年来,专家、学者及一线司法人员从建议司法介入到呼吁加大处罚力度,呼声从未停止过。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从无到有、从宽到严、从粗到细,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探讨,正在法条中体现得越来越多。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如果不出意外,在即将召开的今年两会中,获得通过的民法典将再次明确“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责任。届时,高空抛物乱象有望得到遏制。 相似文献
105.
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情势日趋严峻,《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条文的司法适用问题亟需解决。本法第67条是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法条依据,然学界对此缺乏必要关注,致使司法适用中对具体情节认定的把握不清,易使该规定虚置,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有必要对该条文进行规范层面的阐释及司法适用层面的讨论。具体而言第一,发展行为可能表现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行为、领导行为以及积极参加行为,应以结果不法的标准认定。第二,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行为与刑法相关条文存在罪名适用范围和情节性质上的差异,且行为的认定也应当根据涉案未成年人有责性的具备与否,进行具体情形的区分性判断。第三,在有组织犯罪的具体语境下,应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含义进行扩张,将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行为融入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规制体系中。 相似文献
106.
107.
<正>"下一季度,我们将重点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月活动和对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行动,恳请区政协继续予以支持和开展监督。"近日,淮安市淮阴区政协常委会议专题协商食品安全,区政府及时反馈了区政协建议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绝不能以吃不出事为标准。"常委会议上,区政府情况通报刚结束,医药卫生界的委员就抢先建言。相对于 相似文献
108.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6):58-65
《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新增为妨害公务罪第5款并规定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平息了理论界就是否新增"袭警罪"的纷争,为实现条文间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制范围的明确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在适用过程中,应明确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客体为正在执行的公务行为;对"警察"的理解应不限于被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公务的"正在执行"也不应局限于严格的上班时间;同时还应结合社会危害性内容,将暴力限制为对警察的人身暴力,其程度应为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并且适当考虑暴力的原因。 相似文献
109.
110.
<正> 法定量刑情节,在新刑法中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四种。新刑法关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六类28种;关于从轻处罚单列出来有二类6种;关于减轻处罚分二类13种;关于免除处罚,即定罪免刑,分二类13种。在我国刑法中,除以上四类法定量刑情节规定外,还有情节加重犯和情节减轻犯二类法定量型情节。情节加重犯相应的加重刑是基本刑以上的法定“刑档”。情节减轻犯则反之,为基本刑以下的法定“刑档”。情节加重犯与情节减轻犯在刑法分则条款中规定相当广泛,由于该二类量刑情节的规定,一罪才有不同的法定“刑档”和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