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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282.
[案情]陈某、付某、冯某三人预谋在火车站附近进行诈骗。2012年3月10日。付某和冯某见胡某急于购买火车票,便谎称自己有亲戚可以帮忙。胡某信以为真,跟随付某两人找到陈某。陈某答应帮忙,以需要使用胡某银行卡支付2元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趁机骗得胡某银行卡密码。后陈某又以带领胡某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让胡某将行李箱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由付某两人保管,付某和冯某趁机携胡某行李箱逃窜。陈某之后也借机脱身。陈某三人利用密码将胡某银行卡内的2万元取出,连同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价值1万余元)平分。对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同一诈骗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又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是一个有机整体.对被害人而言.其不但损失了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又损失了银行卡内的2万元现金,将上述行为统一定性为诈骗罪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虽相互交织,却触犯了不同罪名,应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速解]本文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一、从主观故意上从主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的诈骗标的既包括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又包括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从客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虚构能帮助被害人上车,但需使用银行卡办上车手续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既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又主动将其行李箱交付给付某和冯某暂时看管,从而使陈某等三人骗得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和财物。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害人银行卡内没有现金或陈某等三人不再使用该银行卡,那么,陈某等三人所骗取的只有被害人行李箱内的财物,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只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随后,陈某等三人又使用骗得的银行卡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在ATM机上取出了卡内的2万元现金。该行为又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述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相互交织,又互相独立,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83.
东艳 《党的生活(青海)》2012,(4):56-56
李丽丽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一天上午九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李老师到办公室领取物品,离开教室十来分钟,这期间发生了两个小孩因争夺座位而打闹的情况。五岁的强强将四岁的明明推倒,造成明明右手腕关节脱臼的损伤。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等费用4千余元。伤愈之后,明明的家长就费用的承担问题找幼儿园的经营者理论,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对于小孩遭受的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几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于是明明的家长向律师咨询。 相似文献
284.
<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 相似文献
285.
286.
《刑法》第333条规定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在认定和处罚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在认定方面,《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与一般非法组织卖血行为的界限标准,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的区分关键,被组织卖血者的全部环节的完成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既遂根据;在刑罚方面,《刑法》第333条第2款中“前款行为”不只是针对强迫卖血罪而言,还包括非法组织卖血罪,“他人”指的是卖血者而不包括用血者,“伤害”应当限制解释为“重伤”。 相似文献
287.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是我们对某种行为及其后果的形象表达,说的是只要相对方乐意接受、不追究,行为人可不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他人管不着。事实上,“他人同意”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所有法律责任.“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 相似文献
288.
200多人旁听同僚受审2015年3月4日,阜阳市纪委组织200余名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在阜阳市中院旁听刘学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审理.刘学武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立案查处,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检方指控:2004年6月至2014年7月,刘学武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1158.98万元、价值24.4万元的越野轿车一辆和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一张. 相似文献
289.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