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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我国继承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并不为大众所熟知。本文探讨了它们各自的含义,并通过现实生活中的两个案例具体分析了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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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不是基于继子女的固有权,也非完全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应为法律所明确赋予。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认定标准在客观标准难以标准化规定前,宜尊重当事人意愿,以意思表示形式化为要件,促进夫妻和谐和保障未成年继子女的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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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制度亟需完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应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至四亲等以内的亲属;法定继承的顺序也不合理,应重构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制度应摒弃"代表权说",采"固有权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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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历经一个半世纪的清代老院,因为城市改造,即将拆迁。面对数百万元的拆迁补偿费,忽然冒出一大批老宅后人争抢房产的继承权。该案可谓史上人数最多:原被告加起来,共75人;时间跨度最长:深宅历经清、民国、新中国,时间跨度长达近150年;继承类型最全:除了正常顺序继承之外,还包含了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对于这起特别继承案件,法院如何判决才显得公平、公正?日前。南京市下关区法院经过长达近一年多时间的审理。运用民俗习惯和现代法理相结合的方法,对此案作出了公开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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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鹤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6):46-46,48
我国代位继承理论采用代表权说,存在明显不足。代位继承应放弃代表权说,选择固有权说,从而完善我国现行代位继承制度并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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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一方面在某些方面体现了中国大陆的特色,同时我们也能感到,在某些方面,比如我国继承法在设计法定继承制度时,受到前苏联继承法的影响,以及当时中国特殊国情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使继承制度人为地具有了社会保障的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死者意志的不够尊重。随着我国公民财产数量不断增多,财产表现形式日趋丰富,加之中国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且大陆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健全,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财产法定继承制度。本文试图立足于法定继承应该尽可能充分表达被继承人的意愿,从而在意思自治的基点上讨论法定继承制度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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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峡两岸关系隔绝的年代,继承是被长期积压和遗留的十分突出的问题.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两岸民间交往恢复,并日益频繁,大量台胞到大陆探亲、旅游、投资、通商,两岸居民结婚数量大幅度增加,由此又出现一系列涉及继承的法律问题.如何保护两岸居民的合法权益,让两岸居民有效率地继承对岸的遗产,就需要我们对两岸有关继承的实体法、程序法或规则深入了解、研究、剖析,这对实践工作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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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证制度的不断健全,继承权公证已经成为人们取得遗产所有权的首要条件.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正确区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这两种特殊的继承方式,有利…… 相似文献